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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仲裁流程,仲裁委员会可以是被告吗?

发布日期:2024/8/24 阅读量:19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问: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驳回通知书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能否列为被告?

答:没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1988年[法第50号)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双方仍然是企业和雇员。双方在适用法律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

这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以争议当事人为诉讼当事人,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审判中的被告或者第三人。"

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8〕24号)进一步规定:“根据《劳动法》第79条的精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是提起诉讼的必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不服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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