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区别

发布日期:2024/8/24 阅读量:11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企业经营不善或者遇到其它因素,会导致破产的情况,这时候就有可能启用企业清算或者重整的程序,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发生了资不抵债的情形时,同时企业有重组可能的,人民法院是会同意企业破产重组的。接下来中信邦小编为大家带来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区别的内容。

一、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区别

(一)二者申请条件不同,具体包括:

(1)申请原因有别。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2)申请时间不一。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

(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和债权人,而破产重整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

(二)二者过程不同,具体包括以下: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而破产重整中管理人是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所以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之优先受偿权产生的,其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重整挽救。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法院可在保证反对者的优先权利和既得利益不受损害等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无法进行重整。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重组

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发生了资不抵债的情形时,同时企业有重组可能的,人民法院是会同意企业破产重组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重整要求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

三、破产重整

破产法上的重整,是指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保护其继续营业并挽救其生存的程序。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以上便是中信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区别的内容,大家也是知道的,破产清算其实是破产后的一个程序,当然,重组也是,二者有着很多方面的区别,大家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上中信邦网站咨询我们的律师。


湖南著名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falvzixun)提供邵阳市刑事刑法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