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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怀疑邻居偷树受伤,起诉要求赔偿,

发布日期:2024/7/19 阅读量:19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本网消息(秦时武)他来到邻居家查看,因为他怀疑邻居砍倒了他家的一棵杉树。没想到两家人却因此发生了争执。一场打斗爆发,他最终被邻居打伤。昔日的好邻居,如今却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姜康平与被告陈才秀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陈才秀赔偿原告蒋康平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共计2839.74元。

 2014年11月19日17时00分左右,蒋康平因怀疑邻居陈才秀砍伐了自家的杉树,来到陈才秀家查看。两方发生了争执。陈彩秀用的是一棵长1.6米、直径4厘米的树。蒋康平的头部被木棍击中。当天,姜康平被送往张黄镇中心卫生院诊治。他住院8天。这期间,蒋康平的儿子小七陪伴左右。医院诊断姜康平的伤势为脑损伤。脑震荡,额头头皮挫裂伤。 2014年11月27日,双方纠纷经浦北县张黄派出所调解无效。双方均未赔偿对方因受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无奈之下,蒋康平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才秀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592.77元。医院膳食。

浦北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的起因是,原告蒋康平认为被告陈才秀砍伐了属于他的杉树。原告应向有关部门举报被告的砍伐行为,而不是到被告家与被告争论。原告处理问题的方式不够冷静。 ,导致冲突进一步恶化,进而造成原告自身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行为与伤害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过错。原告承担责任。次要责任,鉴于其过错程度,原告应承担事故责任的30%。本案中,被告没有正确对待冲突。相反,他用木棍击打原告的头部,造成其受伤。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人身伤害,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被告并不知道损坏的事实。他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等经济损失合计4056.77元。因此,原告应承担1217.03元,被告应承担2839.74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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