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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竞 业 限 制

发布日期:2024/12/3 阅读量:2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结合劳动合同法》第23条24条等规定和诉争实践情况简析如下:

1.竞业限制的基本前提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

2.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竞业限制并不是对用人单位的所有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其进行竞业限制约定。负有保密义务指的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3.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常见的是双方所约定的限制期限不得超过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后2年。

4.竞业限制补偿。目前对于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各地尚不统一,但对于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或者虽有约定但在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兑现的,竞业限制约定无效即对劳动者无约束力,根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30%的经济补偿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时间。竞业限制必须在离职之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职时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者是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6.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规定可认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申请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对于未申请解除之前的违约责任则仍应承担。如果直接单方解除不支付补偿,则劳动者会以自己遵守协议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对于劳动者违约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竞业限制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法调整。

7.关于竞业限制的管辖。如果企业从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角度,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应当作为劳动纠纷处理;如若企业以违反竞业禁止为由起诉新用人单位及竞业限制员工不正当竞争,此时违反竞业限制已经成为侵犯他人权利的手段,应作为不正当竞争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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