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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抢”死亡赔偿金,婆婆起诉维权

发布日期:2024/7/12 阅读量:19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本网新闻(张宇)儿媳不分配死亡赔偿金婆婆把儿子死后收到的钱归自己所有,于是婆婆将儿媳诉至法院,要求与对方平分死亡赔偿金。死亡抚恤金。 2015年7月15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杨恩惠支付原告张绍英7万元。

 原告张少英之子王某某于2014年10月5日在黔西县新田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身亡。经新田煤矿与死者家属协商,公司向死者王某支付了赔偿金一次性死亡赔偿金53.91万元,丧葬费20430元。矿井还提供现金补贴1万元。埋葬死者王某某的实际费用为7.75亿元。现被告已收到上述款项,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其应得的123,634.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田煤矿向因公死亡职工家属提供现金补助1万元。这可能是矿方对家属配合处理事故态度的认可,也可能是家属痛苦的表现。且原告和被告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该1万元的性质,因此该金额不应纳入分配范围。新田煤矿向死者王某某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53.91万元,丧葬费20430元由王某某近亲属共同所有,后进行分割。扣除埋葬死者的丧葬费等实际费用后,剩余482030元,原告张绍英、死者王某海、王某玉的两个子女、被告人杨恩惠均可参加分割。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王某某未来经济损失的一种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等于平分死者的遗产。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划分,没有具体规定。因此,法院认为,在分割金额时,考虑了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公平合理。死者母亲张少英,81岁。在(2015)黔县民初字第2153号民事案件中,她曾向本案被告人杨恩惠收取8万元的家属生活费。死者留下的两个孩子均年幼,由杨恩惠独自抚养长大。被告无固定收入来源。将两个孩子抚养成人所需的时间、费用和精力也相应较大。因此,在划分时,可以酌情划分更多的部分。原告张少英 可酌情分割。综合整个案情,死者母亲张少英应得的赔偿金额为7万元,较为合适。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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