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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门”:从《爱情公寓》纠纷探讨影视作品的改编、同人及续作

发布日期:2024/7/9 阅读量:30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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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公寓》花落谁家?

 

自2014年电视剧《爱情公寓》第四部播出至今,已经过去四年,2018年8月10日《爱情公寓》系列即将迎来第一部电影。虽然电视剧《爱情公寓》一直遭受到各种关于“模仿”、“抄袭”的抨击,但很显然电视剧《爱情公寓》获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

 

然而,在电影《爱情公寓》上映前夕,微博认证号“爱情公寓”突然发布微博消息,公开称“《爱情公寓》是由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公司投资并享有全部权利,在联凡不知情的情况下,高格汪远等人擅自投资、制作、发行《爱情电影》”,呼吁保护原始权利人权益,同时张贴了多份文件来佐证。

 

 

这一消息如坠入湖中的巨石一般引起巨大波澜,一时间引起巨大讨论。旋即“电影爱情公寓官微”发布微博称,电影《爱情公寓》由“高格”基于电视系列剧《爱情公寓》编剧汪远先生的原创剧本制作,“高格”依法拥有电影《爱情公寓》完整著作权,并已事先获得一切必要的法律授权与许可。

 

 

 

从上述双方声明和资料不难看出,联凡一方强调的是电视剧《爱情公寓》的全部权利归其享有,认为电影《爱情公寓》构成了侵权。而另一方面,高格一方强调的则是电影《爱情公寓》是基于汪远的原创剧本制作的一部影视作品,高格依法拥有电影《爱情公寓》完整著作权,并已事先获得一切必要的法律授权与许可,即电影《爱情公寓》源于原创剧本及其它“一切必要的法律授权与许可”。

 

 

众所周知,电视剧《爱情公寓》并不是一部一蹴而就的作品,其一共有四部。四部《爱情公寓》不但名称相同、主要情节连贯,更是在人物、演员、人物关系、人物性格特征、经典台词、片头曲、剧情风格等诸多元素上一脉相承,可以说将其视为一部完整的作品也不为过。

 

而电影《爱情公寓》,虽然还未上映,但从预告片来看采用的是原班人马,相关人物关系也相关联,但剧情上与电视剧《爱情公寓》看上去并无关联。

 

 

从高格披露的“影视剧系列《爱情公寓》续作开发授权声明”(《授权声明》)来看,可以得出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联凡确实是《爱情公寓》的相关权利人二是联凡确实曾授权高格对“影视剧”《爱情公寓》的后续续作行使相关制作、合作、发行、推广、开发等事宜。这也许就是高格在微博中提到的其已经获得“一切必要的法律授权与许可”。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授权声明》的内容及高格在上述微博中的说法,似乎与高格发布的另一份文件——《关于电影<爱情公寓>版权的重要声明》中“高格影视及其创始人汪远为《爱情公寓》电视剧的著作权所有人”的说法相矛盾。

 

 

 

从该份《授权声明》(重要!)来看,虽提到“影视剧”《爱情公寓》而并非“电视剧”《爱情公寓》,但实际上并无法得出联凡授权电影《爱情公寓》的意思表示,因为《授权声明》提到的是《爱情公寓》的“后续续作”,显然假设授权成立,也应该仅仅指的是“电视剧”即后续的《爱情公寓3》和《爱情公寓4》,而不是现在的电影《爱情公寓》。

 

目前我们并无法得出《爱情公寓》纠纷的真相。但从一个知识产权法律工作者角度来说,却也忍不住想展开聊聊与本次纠纷息息相关的三个问题,即影视作品的改编、同人和续作。其中,有些观点是博采众长后的感悟,有些则是笔者自身过往经验和观点的老生常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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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的改编

 

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作品是指改变原作品后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也就是说所有的改编作品都是基于原作品而产生的。一部改编电影作品的原作品可以是电影、电视剧、动画片、漫画等,但电影必然有其剧本,剧本决定了基本的人物、人物关系、台词、情节发展、桥段设计等。那么电影《爱情公寓》算不算对电视剧《爱情公寓》的一次“改编”呢?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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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把电视剧《爱情公寓》作为一部完整的作品来看,其包含了大量的智慧创作劳动和知识产权,比如剧本、配乐、主题曲、摄影、录音、导演、表演、后期制作等等。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视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和按约定获得报酬的权利。那么电影《爱情公寓》基于了电视剧《爱情公寓》哪些内容进行了改编,又独创了哪些内容呢?这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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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改编人享有,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假设联凡享有电视剧《爱情公寓》(至少也是前两部电视剧《爱情公寓》)的著作权,那么电影《爱情公寓》如果是一部改编作品,除了需要征得联凡同意外,高格行使相关改编作品著作权时,还不得侵犯联凡关于原作品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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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如果电影《爱情公寓》与电视剧《爱情公寓》在故事情节及脉络发展上完全不同,即两者剧本在故事设定、情节发展、桥段设计等方面均不同的情况下,是否还构成改编?

 

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野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

从原告公证书展现的《六大门派》游戏内容来看,对于《倚天屠龙记》文字作品相关元素的使用主要体现为人物名字和人物之间的关系相同,但是从构成改编最重要的故事情节及脉络发展来看,现有的《六大门派》游戏公证内容没有体现出与《倚天屠龙记》文字作品的相同的故事情节。

 

可见,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最重要的考量因素是故事情节及脉络发展,而不是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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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如果不构成改编,那电影《爱情公寓》是否构成对电视剧《爱情公寓》“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呢?

 

《人在囧途》与《人再囧途之泰囧》(以下简称“泰囧”)不正当竞争一案中,《人在囧途》制片方武汉华旗认为,《泰囧》“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认为《泰囧》对其构成侵权。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泰囧》制片方光线传媒等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赔偿武汉华旗50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未经许可,采用相同或类似名称的影视作品如果“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甚至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主演均相同的情况下,是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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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的同人

 

“同人”是来源于日本的说法,一般指对于原作品的人物、背景、情节等要素进行了继承和再创作而形成的新作品。同人作品本身无法脱离原作品,因为其必然要“借鉴”到原作品的相关要素,特别是知名度较高的要素。比较知名的案件是查良镛(笔名:金庸)起诉杨治(笔名:江南)创作的《此间的少年》使用了金庸武侠小说中的知名角色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等,如郭靖、乔峰、段誉等。那么同人作品是否构成对原作品的侵权呢?

 

 

庄羽诉郭敬明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张:

“在小说创作中,人物需要通过叙事来刻画,叙事又要以人物为中心。无论是人物的特征,还是人物关系,都是通过相关联的故事情节塑造和体现的。单纯的人物特征,如人物的相貌、个性、品质等,或者单纯的人物关系,如恋人关系、母女关系等,都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是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其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了这些‘人物’以独特的内涵,则这些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一起成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所谓的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故事情节都不能简单割裂开来,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在判断抄袭时亦应综合进行考虑。”

 

即,人民法院保护的是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对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则不予保护。特别是“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故事情节都不能简单割裂开来,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

 

另外不得不提的案件就是琼瑶起诉于正《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一案。该案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认为文学作品中难免有借鉴情形,但《宫锁连城》中使用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等,超越了对琼瑶《梅花烙》作品合理借鉴的边界。法院认为:

“作品情节选择及结构上的巧妙安排和情节展开的推演设计,反映着作者的个性化的判断和取舍,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思维成果。基子相同的情节设计,配合不同的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则可能形成不同的作品。特定的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可以赋予特定作品整体上的独创意义。”,而“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赏体验。如果具体到了这一程度,足以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则可以作为表达。”,“就受众的欣赏体验而言,如果构成改编,则往往能够产生‘两部作品近似或在后作品来源于在先作品’的感知。”

 

可见,所谓“思想和表达二分法”也必须视情况而定,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人物设计、情节结构、内在逻辑串联,还包括观众的特定感知体验,关键是前述要素是否足够的具体

 

 

因此,同人作品或许一定程度上在《著作权法》规制范畴内无忧,但如果“越界”则会构成对原作品的改编。

 

另一方面,同人作品本身也会涉及不正当竞争。讨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则无需像讨论著作权侵权问题那般进行实质性相似的对比,也不必纠结于“思想”和“表达”问题,只要考虑相关作品的关联度、“搭便车”的恶意、原作品知名度、对于原作品的权利归属等问题,本质上是否采用不正当手段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市场经营者或公众的利益。

 

但必须指出的是,虽然笔者对同人作品作了上述论证,但这不代表同人作品就天生为法律所不容。相反地,同人作品本身可能并非是对原作品的改编,可能构成全新的创作,而非改编作品,创作过程依然凝聚了作者的大量心血和付出。笔者认为,在保护原作品权利人相关权益的情况下,亦应当通过审判和立法合理引导同人作品的发展,给予同人作品一定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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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的续作

 

一些影视作品需要成功后往往会推出后续作品,使之形成系列作品。国外比较出名的有《老友记》、《生活大爆炸》、《007》、《碟中谍》等,国内知名的有《康熙微服私访记》、《爱情公寓》、《狄仁杰》等。特别对于电视剧,在一类多剧季的电视剧中,导演、编剧、主要演员,乃至主要场景、人物关系、剧情主线等都是相同的。续作是对原作品从时间、空间的角度进行延伸和发展,与原作品虽然构成一脉相承的关系。

 

续作作品一般通过重新编剧、制作、配乐等可以具备相当高的独创性,构成新的作品。在实务中,往往续作作品对原作品的“引用”是全方面的,很可能剧情、场景、台词、人物形象均与原作品一脉相承。以电视剧《爱情公寓》为例,四部电视剧《爱情故事》的主要场景(如房间、酒吧)、主要演员(如陈赫、娄艺潇)、人物名称(如曾小贤、胡一菲)、人物性格(如曾小贤的“贱”)、人物关系(如曾小贤和娄艺潇、吕小布和小姨妈)、人物口头禅(如“好男人就是我,我就是曾小贤”、“一口盐汽水喷死你”)等诸多元素均完全一致。虽然情节或有不同,但主要情节也是一脉相承,整体上具备很高的相似性。从观众角度来看,非常容易能够将四部电视剧《爱情故事》视之为一部完整的作品,也不会认为权利人有所不同。

 

对于续作作品而言,在续作作品与原作品的权利人并不一致的情况下,续作作品存在侵害原作品著作权人风险。除著作权侵权风险外,如上文提到的那样,还将同样存在巨大的不正当竞争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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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日本作家芥川龙之介创作有知名短篇小说《筱竹丛中》,其经改编并由黑泽明执导成了一部知名影片《罗生门》。该片讲述了一起由武士被杀而引起的案件以及案件发生后证人之间互相指控对方是凶手的种种事情以及经过的故事,深层次上反映了人性的复杂性。从此“罗生门”便被赋予了另一层含义,即“各说各话,真相不明”。

 

抛开《爱情公寓》系列电视剧本身的非议不论,就目前联凡和高格双方所争议的内容和披露的材料来看,真相依然扑朔迷离,俨然一出当世“罗生门”,好不精彩。我等看客大可静观其变,看情节如何发展,事实是否可以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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