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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与发展: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4/6/19 阅读量:28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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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中国自2011年起就开始逐步建立地方碳排放交易市场[1],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根据各管理办法,控排企业每年都有一定碳排放配额。一方面,超过碳排放配额,控排企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风险;另一方面,在申报、核定及清缴排放配额过程中,控排企业也时常因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被行政机关查处。本文将对国家生态环境部和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现行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即将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进行梳理,简述控排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类型及相关程序,为控排企业提供相应合规指引,帮助企业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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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排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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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排放/未足额清缴:按照各管理办法要求,控排企业如果超额排放,应当清缴上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有关部门核查确认的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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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申报或虚假申报年度报告:按照各管理办法,控排企业应当于每年规定时间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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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核查:按照现行各管理办法,在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核查机构将对控排企业提交的碳排放年度报告进行核查,控排企业有义务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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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如:控排单位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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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应当关注的行政合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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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排企业未能按时向主管部门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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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排企业未履行配合核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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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排企业未能及时履行年度配额清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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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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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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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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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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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及时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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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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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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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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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2] 史学瀛、杨博文,《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01期。

[3] 该办法正式实施后,原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随之被废止。

[4] 该办法第十条规定:“报告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碳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同时报送本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5] 该办法第十一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委托目录库中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按照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核查报告。……”

[6] 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缴与其上年度碳排放量等量的配额,履行年度碳排放控制责任。”

[7] 《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

[8] 同脚注7。

[9] 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碳排放报告,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年度碳排放量在1万吨以上但尚未纳入配额管理的排放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碳排放报告。提交碳排放报告的单位应当对所报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0] 该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核查过程中,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独立、公正地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

[11] 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依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定的上一年度碳排放量,通过登记系统,足额提交配额,履行清缴义务。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用于清缴的配额,在登记系统内注销。用于清缴的配额应当为上一年度或者此前年度配额;本单位配额不足以履行清缴义务的,可以通过交易,购买配额用于清缴。配额有结余的,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配额交易。”

[12] 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管控单位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即,管控单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或者出现解散、破产等情形时——笔者注)的,应当在完成碳排放量化、报告和核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履约义务。”

[13] 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市场交易主体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从事交易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交易已经注销的配额或者核证自愿减排量;(二)交易非法取得的配额或者核证自愿减排量;(三)超过自身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持有数量或者资金支付能力从事交易;(四)主管部门或者交易所禁止的其他交易行为。”

[14] 据目前媒体报道,全国碳市场建立以后,地方碳市场涉及的行业与全国碳市场管控范围一致的,必须纳入全国碳市场。有地方特色的仍可保留,继续探索先行先试。参考:《去还是留?试点碳市场!》,“中国城市能源周刊”微信公众号,2021年8月2日。

[15]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16]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17]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18]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19] 后深圳某公司不服,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深圳发改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经过两审,并提出对核查机构无核查资质等的质疑,该公司依然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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