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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团旅游的自由活动,是无人看管状态吗?(含视频)

发布日期:2024/6/5 阅读量:36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跟团旅游的自由活动,是无人看管状态吗?(含视频)

在上周的推送中,跟大家聊了旅游合同中需要注意的两点问题。  点击蓝字查看1、报团交钱后,行程开始前,突然有急事,不能去玩了,能找别人替你去吗? 2、旅行社因为交通延误,导致合同没能全部履行,是否就能找他退回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如今,我们终于快盼来了期待中的十一假期。假期短暂,一定要充分享受,少生差错!所以今天继续跟大家分享一些旅游方面的小贴士,希望大家都能超级愉快地度过那些美好的日子!
1、跟团旅行中的“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损失责任承担问题。
2、自由行中的损失责任承担问题。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

发生损失谁担责?


什么是“自行安排活动期间”?

是指跟团旅游中,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特别提示】
第一,单飞要请假,得到允许才能溜;未经许可故意走掉,发生损失,旅行社不管!
第二,如果因过失而脱团,应当考虑旅游经营者是否存在不适当履行旅游合同的行为,以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期间损失,可以让旅行社赔偿吗?

要看:旅游经营者是否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如果没有,则可请他承担相应责任。


损失能否得到全额赔偿?

未必能够。
因为旅游者也有注意义务,如果其在选择项目的时候没能尽到审慎的义务,也要对自己的选择造成的损失结果负责。


案例一某母亲带领未成年子女参加水上滚筒(气球)活动,子女受伤,请求旅行社担责
母亲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对自费项目可能带来的危险有所预见,根据自身情况尽可能理智地选择是否参加自费项目;遵守安全措施及规定,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可能防止危险的发生。母亲在履行上述义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对水上滚筒(气球)活动的危险性估计不足,导致子女受伤,所以也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最终酌定旅游者和旅行社的责任承担比例为4:6。


案例二、在××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巴厘岛旅游行程中,旅行者因在自由活动时自费参加高速摩托艇项目受伤。由第三人担责,旅行社承担补充责任。
此处同时涉及到了侵权责任法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虽然旅行社主张该受伤的直接原因系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且其在《出团通知》中告知“从事所有电动或手动水上活动,请务必听从指导员的指示,并穿戴完备救生",但未能证明导游在安排自由活动的当天明确将该项目的风险告知给参加该项目的旅游者,也未能证明在旅游者受伤后积极履行送医等救助义务,故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而该旅游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对旅游活动风险应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参与危险活动时应慎重,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且其损害后果系由第三人侵权直接造成,所以最终旅行社承担了一个30%的补充赔偿责任。


自由行中有损失,

又是谁担责?


什么是自由行?

《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所指的“自由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选定“机票+酒店”或者其他一两项旅游服务的一种旅游。旅游者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旅游时间和行程。


自由行中,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吗?

不可以。
理由有二:
1)该部分内容不在合同约定的旅行社承担责任的范围内,不存在违约事实,不会产生违约责任;
2)旅行社未收取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的费用,不应承担赔偿义务。
那么怎么维权呢?
——如果旅游者参观旅游景点前购买了相关保险,或者门票中包含了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后,可以通过保险理赔渠道挽回损失。
——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旅游者可以向第三人索赔。


“自由行”旅游者发生在餐饮、住宿、运输、购物、娱乐环节的纠纷,是否可与旅游经营者讨要说法?

不能。
此类纠纷不算是旅游过程中特有的纠纷,因为旅游者在此情况下发生的纠纷与其他人在相同场合发生的纠纷,仅仅是目的不同,并无其他实质性区别
所以怎么办呢?——应根据不同纠纷的性质,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处理。


旅行社提供的房间没达到合同约定的四星级标准,而你拒绝住在对方实际安排的三星级房内。能主张赔偿四星级房间的房费吗?

不能。只能赔偿您差价损失=(约定的四星级费用-实际配置的三星级费用)。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此时,旅行社违约,而旅游者对三星级房间置之不理,使其荒废无人入住,损失就从缺失的一星,扩大成立浪费掉的三星,而扩大部分的损失不得主张,所以法院应当就两个酒店的差价损失支持旅游者的部分请求。
怎么止损?——安排啥样就先睡吧,不睡就得自负损失了。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第二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关于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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