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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署补偿协议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也就是说,县级以上的行政机关在进行征地时,应当与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签署补偿协议。在实践中,经常能出现村委会代替农民签署补偿协议的情况出现,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对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在征地工作中,涉及到征收方给付补偿的项目,可不仅有土地补偿费,还有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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