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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但未离家,“外嫁女”能否享受村民安置补偿待遇

发布日期:2024/4/29 阅读量:42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村庄被划入征收范围,户籍在娘家村集体的外嫁女能否享受村民安置补偿呢?

  刘芳婚前是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后户籍并未迁出,一直在娘家居住。2017年4月,刘家村被当地县政府划入征收拆迁范围。2017年11月,拆迁部门与刘芳的父亲签订了人口安置货币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发放补偿资金。在进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时,未对刘芳按人口进行安置补偿。

外嫁但未离家,“外嫁女”能否享受村民安置补偿待遇-图1

  刘芳认为自己自出生起就在此居住,中间亦没有迁出户口,是本次动迁安置对象。涉案房屋被拆除后,刘芳多次与拆迁部门交涉,要求出示动迁方案,说明对自己的安置情况,均遭拒绝。因从房屋被拆至今,刘芳始终未得到补偿安置,面临无房可住的情形,她便起诉请求判令当地县政府对其作出补偿和安置决定。

  被告县人民政府辩称,原告刘芳家庭的户主是其父刘大兴,当时签订人口安置货币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时,作为户主的刘大兴并未提出异议,现在对于原告家庭的补偿安置资金已经到位。并且,《搬迁安置补偿方案》中明确应安置对象是具备一定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刘芳已外嫁他村,虽然户籍在刘家村,但早已不在该村生产生活,也不履行村民的相应义务。其所属的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已出具证明,载明其已不属于该村民小组成员。原告刘芳现已不再具备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也不应对其进行补偿安置。

  法院审理后,对刘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责令当地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刘芳作出补偿和安置决定。

  本案中有两个关键问题:第一,当地县政府应否对刘芳作出补偿和安置决定;第二,当地县政府对刘芳不予安置的理由是否正当。

外嫁但未离家,“外嫁女”能否享受村民安置补偿待遇-图2

  对于第一个问题,虽然刘芳父亲代表家庭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该家庭安置人员中并不包括刘芳,刘芳并未得到安置补偿。当地县人民政府作为涉案房屋的征收主体,具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刘芳以其作为村民为由要求享受安置补偿待遇,当地县人民政府本应在安置补偿工作中查清刘芳是否具备安置补偿的资格,比如其是否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是否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已享受村民待遇等情况,进而决定是否给予其安置补偿以及如何补偿,确保刘芳住有所居,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不受侵害,但当地县政府未能查清相关事实并依法履责。因此,对刘芳要求作出“补偿和安置决定”的主张,理应予以支持。

  对于第二个问题,行政机关以村民自治为由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将“外嫁女”群体一概排除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之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显属不当。当地县政府规定的补偿安置对象并非仅限于是否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还应结合“外嫁女”自身的现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县人民政府将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为认定刘芳是否符合安置补偿条件的唯一判断标准,在事实认定和问题处理上确有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法院判决当地县政府应当依法据实对刘芳作出补偿和安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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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原创C

  审核人:董振杰

  审核律师: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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