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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董交易一定不能反悔?不一定!

发布日期:2024/4/28 阅读量:40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从古至今,古董交易一直有一个行业潜规则,即“货钱两清,概不退换”。由于这个行规,导致古董交易就是考验眼光的一场赌博,看走眼,只能吃哑巴亏。虽然近年来,涉及艺术品收藏的诉讼越来越多,入手赝品的市民将卖主或中介方告上法庭,却往往打不赢官司。但是在该行业,真的就是被骗了也不能反悔吗?这个可真不一定,浩云律所经济案律师代理的一个案件就成功为当事人讨回了公道。

段先生从古玩行业结交认识的王先生处购买10件玉器,价款150万,王先生同时具体承诺书,称玉器为汉代或者战国时期。段先生购买后随即向文物鉴定委员会申请签订,委员会鉴定后出具鉴定书,认为该10件玉器为现代仿制品,价格仅值1.5万元。段先生要求退款,王先生却认为古董系特殊商品,其交易价格不能参照国家或行业指导价,双方系自愿买卖,当场验货、钱货两清,交易风险应各自承担,段先生不得反悔。

一、段先生是否能反悔?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首先段先生并非从事玉器行业的专业人员,其无法判断所购买玉器的年代。其次,段先生本意为购买古玉,但是王先生交付的是现代工艺品,两者价值相差100多倍。同时王先生在向段先生介绍时声称器为汉代或者战国时期,在鉴定为现代仿制品后,王先生也未能举证证明其玉器的合法来源,甚至未能明确说明前手卖家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因此,由于存在欺诈行为及结果的严重不公平,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撤销合同。

古董交易一定不能反悔?不一定!

二、段先生可以要求对方哪些赔偿?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首先,段先生可以要求撤销与王先生之间的玉器买卖合同,王先生应将收到的货款返还给段先生,段先生将10件玉器返还给王先生;其次,由于王先生虚构玉器的年代,其行为存在过错,应赔偿段先生的利息损失及鉴定费的损失。

虽然艺术品收藏市场存在着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市场交易中已形成类似“卖假不退”、“拍卖不保真”、“古玩不打假”等所谓“行规”,而且现行法律也颇难保护消费者权益。但是如果遇见那些有心利用该行规恶意诈骗钱财的人,千万不能自认倒霉,古董交易不能反悔并非铁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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