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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投资仲裁实践考察(下篇)

发布日期:2024/4/18 阅读量:39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四、中国国际投资仲裁新发展
 
(一)概述
 
近年来,中国在仲裁领域进行了许多新尝试,其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颁布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更是弥补了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空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2017年颁布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简称《投资仲裁规则》),并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
 
《投资仲裁规则》总结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等国际投资的成熟经验,认真研究美国、欧盟的投资条约内容,深入考察我国双边BIT缔约实践,在程序设计、公开审理、仲裁员名册、仲裁地、仲裁庭管辖权、合并仲裁、第三方资助和仲裁程序的透明度等许多方面都充分吸收和借鉴了国际最先进的实践做法,同时注重引入中国仲裁的丰富经验,如吸纳贸仲委“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解决争议的东方智慧,遵循我国仲裁制度设立仲裁员名册制度的传统做法,实行专有名册制度,使《投资仲裁规则》充满开放包容、兼收并蓄的时代特质,既体现国际化的特色,也符合我国投资仲裁的实际需要。
 
《投资仲裁规则》说明及规则文本详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网站。[41]
 
五、小结
 
随着中国对外投资的增长,在传统商事仲裁领域之外,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也会相应增多,对国际公约、自由贸易协定、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的了解和掌握也因此显得十分重要。如何在未来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中设置投资者保护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如何充分有效地利用和完善现有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政策制定者和投资者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的《投资仲裁规则》是完善我国仲裁法制建设的积极举措,弥补了我国仲裁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空白,也为我国企业提供了解决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制度化保障,值得借鉴和使用。
 
 
附件【42】
(一)中国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二)中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

 

(三)中国参与的与投资相关的国际公约

 

注释:

[41] 本章节内容摘引自“贸仲委《投资仲裁规则》说明及规则文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网站:

[42] 本部分表格来自联合国贸法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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