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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漏洞百出” 济南市中院撤销省政府的复议决定

发布日期:2024/3/5 阅读量:41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引言:很多当事人在准备打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官司时,都有一个担心,就是在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之前,把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社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等等该做的程序都做足了,还有希望打赢官司吗?下面这个案例就告诉大家,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如何在这种情况下打赢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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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李女士在山东省某市开发区拥有住宅一处,建筑面积约578.78平方米。因“市某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建设,李女士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2016年8月,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制定下发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6年8月23日,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张贴《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公示》,称:“经统计,该房屋征收范围内已经有345户被征收居民签字认可市某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符合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要求。”

  2018年8月14日,评估机构对李女士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估价报告书》,称李女士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386.78平方米,可产权调换住宅建筑面积386.78平方米,可货币补偿19094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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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15日,市政府依据评估结果,针对李女士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李女士不服,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山东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并认定其违法。

  2019年1月18日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决定维持上述《征收补偿决定》。冠领律师遂代理李女士向济南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山东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并确认某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冠领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评估机构的选定违法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本案中,被告某市政府提交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被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共计625户,其中居民620户。尽管某市政府在《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公示》中称取得了345户被征收居民签字,但是从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来看,协商意见登记簿一共18页,全部统计共计300户。

  虽然被告某市政府称协商意见登记名单不完整,但在法定举证期间内被告未能提交完整的名单记录,无法证明有超半数被征收人同意评估机构的选定,故房屋征收部门选定评估机构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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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评估报告未送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被告某政府提交的送达回证显示向原告李女士送达了评估报告,由原告儿子签署接收。但是送达回证上载明的送达日期是2017年11月24日,反观评估报告作出的时间,却是2018年8月14日。在送达评估报告时,评估报告还未作出?2017年11月24日送达的是什么不得而知,但肯定不是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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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补偿决定实体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李女士房屋实际面积为578.78平方米,被告在没有对李女士房屋实地勘查并做出认定的情况下,径直按照房产证证上面积进行补偿,无视现实情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决定中对房屋价值的计算明显低于周边类似房产均价,严重损害李女士财产权益。

  法庭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确认被告某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法律对行政行为的实施有严格的限定,程序环环相扣,实体循规蹈矩。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的关键就在于查明行政行为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是否都依法而为,所以只作表面文章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马佳斌
类型:A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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