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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24/2/17 阅读量:41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KG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DDFG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的代理人,经庭前调查了解及参与本案庭审,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四原告是否有资格享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四原告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法律和实践中,一般主要从是否具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和土地承包地经营权、是否在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以及是否以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这四个方面来考量。

      在本案中,通过原告举证的户口本可以看出,四原告具有DDFG自然村的户籍,通过原告举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证明,四原告在DDFG自然村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SD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被庆阳市西峰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所确认,四原告目前仍然在DDFG居住生活,并以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履行村民义务,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依法享有与该村小组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侵犯。

      二、被告应当向四原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

      《物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分配土地承受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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