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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断水断电逼签,是否只能“默”?

发布日期:2024/2/1 阅读量:48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导读:水、电、气是现代生活的基本需求,日常生活中大多不会意识到这些资源给我们带来的便利,如果我们生活中没有了这些资源,那么我们的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无法维持我们的基本生活。但这往往是拆迁征收部门惯用的“手段”。目的是为了变相逼迫被拆迁人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而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协议的内容也存在着一些不平等的条约。那么,一但被拆迁人遇到断水断电形式的强迫拆迁该如何应对呢?下面刘勇进律师团队将结合一则实际案例,告诉大家应对之法。【基本案情】王先生房屋位于宛城区校场路152号,系宛城区政府辖区居民。2012年2月17日宛城区政府发布《关于对宛城区仲景街道东关社区实施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的公告》、《宛城区仲景街道东关社区实施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了公示。双方就王先生所有的房产征收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7年3月至5月期间,有关人员陆续实施了对王先生房屋的断水、断电、断路、断网行为,导致王先生基本居住生活条件无法保障,王先生及相关居民其间多次通过报警及信访途径要求宛城区人民政府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及时对王先生住房恢复供水、供电、通路、通网、填埋所挖沙坑,确保其住房房屋安全一直未果。据此王先生认为政府该种行为已经侵犯到其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律师说法】刘勇进律师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四条指出,严肃查办案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结合本案,宛城区人民政府未依法给予王先生补偿安置之前,应当保障王先生基本居住条件,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而不能通过施加影响、以停水、停电等方式侵害王先生的合法权益。该区政府断水断电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同时应对王先生就此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或适当赔偿,以此保障王先生基本的生活和居住权益。律师特别提示!刘勇进律师团队提示,拆迁中以断水断电的非法方式进行逼迁,名不正且言不顺,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的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应及时找寻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由律师协助收集拆迁实施部门在拆迁过程中的违法点,进而向有关部门申请查处、复议、诉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以此彻底解决拆迁补偿纠纷,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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