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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辖,理论上属于法院内部的分工问题,但是从申请执行人的角度来看,我们想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首先要搞清楚的就是要向哪个法院去申请。申请执行人如果错误地选择了执行法院,就会耗时耗力,白忙活半天。本文就给大家介绍一下申请执行人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 关于执行管辖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律师解读 上述规定是关于执行管辖的规定,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管辖上的选择权,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选择确定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是考虑到效率和效益问题,执行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执行程序是为实现权利,不需要解决纠纷,因此,更加注重效率这一价值。在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申请执行,免去了异地执行的诸多不便,对申请执行人和法院来说都是非常方便的。 既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止一个,那是不是意味着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法院申请执行呢?这个说法是不对的,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对重复立案问题作出了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再重复立案;如果该法院已经立案,在立案后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先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将控制的财产移交给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这也就意味着,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申请立案,即便立案成功,后一个也会被撤销案件。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执行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以外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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