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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不予受理有哪些情形(再审申请书)

发布日期:2023/3/12 阅读量:76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再审申请不予受理有哪些情形(再审申请书)

第三条 下列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

  (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四)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

  (五)再审判决、裁定;

  (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

  (七)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第四条 当事人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且符合本指南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下列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不予受理的裁定;

  (二)驳回起诉的裁定。

  第五条 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

  (二)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

  (三)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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