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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生产工艺后需要向原发证部门进行变更备案吗?

发布日期:2023/2/3 阅读量:90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市监综处罚〔2022〕73号



   当事人:河北麦星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MA0903DKXY

   住所:河北邢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子镇镇西范村**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孟小敏

   身份证件号码:130************324

   2022年3月10日,根据市局领导的统一部署,执法人员对河北麦星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生产车间发现振动筛两台,奶茶预拌糖基料5袋(泰国产,50kg/袋)及标有“广西来宾东糖凤凰有限公司白砂糖”白砂糖产品23袋、标有“广西来宾东糖凤凰有限公司白砂糖”葡萄糖产品100袋及未使用标有“广西来宾东糖凤凰有限公司白砂糖”的包装袋2420条。经查,该公司于2022年2月底3月初在加工间西侧安装了两台振动筛并以奶茶预拌糖基料代替备案中主要原料,该行为改变生产工艺后未向原发证部门进行变更备案。2022年2月25日从厦门元植本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了27.5吨奶茶预拌糖基料。3月3日从天津天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了274.65吨奶茶预拌糖基料,共计302.15吨。其中,263.44吨用于直接生产复合绵白糖、复合赤砂糖,38.46吨用于筛分成白砂糖33.4吨及葡萄糖5吨(未使用,存放于标签为广西来宾东糖凤凰有限公司中转袋中)。其中1.15吨白砂糖灌装至广西来宾东糖凤凰有限公司“凤凰”牌包装袋内(外包装标识生产者:广西来宾东糖凤凰有限公司;地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预销售,剩余白砂糖添加到复合赤砂糖生产中。2022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向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协助调查函(邢市监综函﹝2022﹞49号),4月13日收到该局复函称广西来宾东糖凤凰有限公司未与河北麦星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该公司未取得注册商标“凤凰”使用授权,生产加工标有“凤凰”注册商标的白砂糖23袋(50kg/袋,1.15吨)的行为因未经销售,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为1053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河北麦星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河北麦星食品有限公司取得合法主体资质;2.河北麦星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河北麦星食品有限公司取得合法生产资质;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河北麦星食品有限公司加工标称生产者:广西来宾东糖凤凰有限公司;产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注册商标“凤凰”牌白砂糖。4.河北麦星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吉利平询问笔录,证明河北麦星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加工注册商标为“凤凰”牌白砂糖、“凤凰”牌白砂糖包装袋采购数量及价格。5.河北麦星食品有限公司经理张瑞韬询问笔录,证明河北麦星食品有限公司关于奶茶预拌糖基料的采购情况及振动筛安装使用情况,注册商标“凤凰”白砂糖的灌装情况。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证明“凤凰”牌白砂糖成品23袋,未使用“凤凰”牌白砂糖包装袋2420条,作为中转袋“凤凰”牌白砂糖包装袋100条。上述证据均经当事人或提供者签字、盖章确认。本局于2022年5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邢市监罚告〔2022〕综一052301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涉嫌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的行为未存在从轻或从重情形,按一般情形进行处罚,即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注册商标为“凤凰”牌的白砂糖包装袋2420个;3、没收侵犯注册商标“凤凰”牌白砂糖成品23袋(50kg/袋);4、罚款人民币15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邢台长城花苑支行,账户:邢台市财政局,账号:09051200000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4002700号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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