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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舟市监新处罚〔2022〕349号

发布日期:2023/1/3 阅读量:194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舟市监新处罚〔2022〕349号

当事人:舟山市新城源点美发沙龙;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30901MA28K7N45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经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10月开始,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香樟园6-7号未标明价格经营染发服务,于2022年11月24日被本局查获。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2022年11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舟市监新罚告〔2022〕3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罚款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决定书上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申请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2022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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