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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9月30日,中基协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相关要求进行明确。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私募团队将以上述通知为切入点,对私募基金运作期间信息披露时间节点、私募基金募集期间风险揭示制度及未按照要求进行披露可能给私募基金管理人带来的影响进行梳理和分析。
2018年9月30日,为进一步督促和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按时履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在信披系统备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及以后各期季报和年报、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8年及以后各期半年报和年报等信息披露报告累计达两次的,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gs.amac)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二、自2018年11月1日起,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履行上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前,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同时,中基协在《通知》中说明,考虑到私募基金运营管理实际,为做好政策衔接,中基协适时将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8年半年报备份截止日期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季报备份截止日期均务实延长至2018年10月31日。
中基协下发该《通知》,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文件中明确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进行明确。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时间节点、披露内容等要求,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披露信息可能给带来的影响进行梳理和分析。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更为详细、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鉴于实际运营管理过程中,多数私募基金采用中基协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且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下称“信披平台”)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设置信息披露要求,故我们以9月30日发布的《通知》为切入点,就中基协2018年度以来发布的规则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私募基金募集设立、运作期间的披露要求进行分析。如无特别说明,私募基金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一、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时间节点的要求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第十七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下称《信息披露格式指引2号》)第6条“信息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含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季度报告不做强制要求。”根据上述规定,中基协私募基金定期信息披露要求如下:
注: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年度报告应当于次年4个月内披露,表中显示的报送期限为次年6月30日,故在本表格统一采取信披平台中的报送期限,以便私募基金管理人适用。
中基协9月30日发布《通知》再次强调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定期披露要求及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的影响,可见中基协对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视。
另外,除私募基金定期披露要求外,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二、关于私募基金募集期间的风险揭示要求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募集期限;基金的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其他事项。
中基协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行细化,其中规定私募基金推介材料中应当包括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并同时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下称《风险揭示书指引》)供私募基金管理人适用。《风险揭示书指引》中将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分为特殊风险揭示及一般风险揭示,特殊风险揭示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基协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私募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私募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私募基金外包事项所涉风险;私募基金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私募基金未在中基协履行备案登记手续所涉风险。一般风险揭示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风险;税收风险;其他风险。
2018年1月12日,中基协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下称《备案须知》),其中对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根据《备案须知》的相关要求,除《风险揭示书指引》中要求的特殊风险揭示项目外,还应当重点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等所涉特殊风险进行披露。
自2016年2月4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后,经过《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风险揭示书指引》及《备案须知》的细化和补充,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体系。
三、未及时完成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影响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完成定期披露义务及重大事项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基协投诉或举报,中基协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基协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根据2016年2月5日中基协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基协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中基协2018年9月30日发布的《通知》中对上述规定进行明确及重申。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未及时完成信息披露义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诚信记录及募集设立基金备案产生影响。诚信记录方面,如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在信披系统内上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累计达两次,中基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平台公示,且一旦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解除异常机构公示;另外,中基协可视情节情况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纪律处分,管理人所受纪律处分会在中基协网站进行公示;募集设立基金备案方面,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履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前,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中基协考虑到私募基金运营管理实质,在9月30日发布的《通知》中说明,中基协将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8年半年报备份截止日期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季报备份截止日期均务实延长至2018年10月31日。故未完成半年报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半年报告上传工作即可。
综上所述,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私募团队认为,鉴于中基协发布《通知》明确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并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整改期限,建议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进行自查,完善自身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在整改期限前及时上传信息披露报告,防止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记录及募集设立基金备案产生负面影响。道可特律师将时刻关注行业规则发布动态,为客户提供及时、清晰的解读,并提出合规建议,助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经营,实现投资人和管理人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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