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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律师带你了解居住权!

发布日期:2024/1/26 阅读量:51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今年初随着《民法典》,一个有关住房的新概念上线了——居住权。最初它并没有太受关注,相比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居住权只引发了小范围内的讨论。但半年多时间过去,随着各地不断涌现的案例,居住权逐渐成为关注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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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66条至371条均为居住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但仅看这6条条文是很难参透下列这些问题的——

何种情形适合设立居住权?

通过合同、遗嘱设立居住权,会不会没有法律效力?

居住权该如何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前都要做哪些准备?

…………

今天,信凯律师就将结合3个案例来分析有关居住权的法律问题:
 

NO.1哪种房屋能够设立居住权?
 

有关居住权的法律规定一出,就有人问了“家中有商铺或写字楼这类房产的,能设立居住权吗?”

对此问题,信凯律师查阅了许多资料,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的客体应为住宅,而住宅是指用于居住的房屋,包括商品房、经适房、限竞房、两限房、共有产权房及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等,对于商铺、写字楼等非住宅建筑,原则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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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怎样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并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的,需要通过一些法定程序,才能获得受法律保护的居住权。

 

 
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
 
 
 
案例

王女是王某和李某的女儿,在父母离婚后她和父亲王某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内。之后王某和另一女性张某再婚,王女称张某不让自己在该房屋内居住,依据当初王某和李某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以及王某当方面书写的承诺书,王女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法庭经过审理,没有支持王女的诉求。理由有三:

1、王某和李某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王某扶养,涉案房屋归王某所有;

2、王某单方面承诺王女可以在涉案房屋中居住,是王某在履行其监护义务、抚养义务,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

3、王某再婚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产权变更,房屋在诉讼期间是王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并未与房屋所有者王、张二人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综合上述三点理由,法官认为,王女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有居住权,该主张既不符合《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亦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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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本案例不难发现,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须要订立条款完备的合同,合同中应该包括这些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可以协商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也可以约定对设立居住权的住宅进行出租。若双方当事人事先没有进行此类约定,则居住权设立无偿,且已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此外,《民法典》规定以合同方式设立的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信凯律师建议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共同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日期,最好约定有一方不配合办理登记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确保居住权的顺利实现。

 

 
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
 
 
 
案例

高甲与高乙为兄弟,原共同居住在A房屋内。

1995年,高乙增配了房屋B,甲、乙二人协商,乙仍居住于A房屋内,高甲搬至B房屋居住生活。

后来A、B两套房屋都被拆迁,房屋A的拆迁款被高乙支配使用;房屋B拆迁后得到房屋C,产权登记在高乙名下,但该房屋自安置开始便由高甲居住使用。

高甲要求高乙将C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遭到拒绝后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享有C房屋的完整产权。

一审法官认为,高甲在被拆迁的B房屋上没有长住户口,不属于共同居住人,因此B房屋的全部拆迁安置利益应当归高乙所得,因此驳回了高甲的请求。

二审法官发现房屋A的拆迁安置款有高甲的份额,但高乙并未将该部分款项交给高甲,而是全部用于购置了新的商品房。借此细节,法官调解甲、乙兄弟二人达成协议,由高乙为高甲设置附期限的居住权并支付其一定数额的补偿款。

二审法院出具调解书后,承办法官陪同甲、乙两人一同前往了当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将高甲在房屋C中的居住权进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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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此,生效法律文书也是居住权设立的一种方式,上述案例正是这种情形的体现。

信凯律师认为,通过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未来会大量出现于离婚和赡养纠纷中,那么在这些纠纷中,当事人符合哪些条件时,提出设立居住权的诉求会得到法官支持呢?

通过查阅对比以往案例,发现在离婚纠纷中,法官会参照《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的内容,判定生活困难的一方享有房屋居住权。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此类涉及房屋居住权的赡养纠纷多发生在年老夫妻中一方去世之后,另一方由于年事已高、无房居住,仅凭现有收入难以维持生活,也难以凭借自身劳动能力获得收入,因此需要儿女提供房屋供其居住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形中,考虑到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能被当事人之间的事先约定所免除,因此法庭多会支持老人关于居住权的诉求。当老人有多名子女时,可以要求其中某一名子女为自己提供房屋居住,也可以要求多名子女轮流为自己提供房屋居住。

需要注意的是,老人取得了房屋的居住权,并不必然代表老人同时有权持有该房屋的入户门钥匙,这需要结合老人的生理状况、精神状况,考虑其人身安全和房屋安全,以及是否有人与其同住、同住人的各项条件等因素来决定。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案例

武汉李先生的妻子身患重病,在得知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之后,她立下一份书面遗嘱,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子赠与弟弟,但同时表示丈夫在自己死后,到他再婚之前,都可以继续住在房子中。遗嘱订立后不久,李先生的妻子撒手人寰,其丈夫和弟弟分别依照遗嘱内容继续住在房屋中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21年初,李先生发现妻弟把该处房屋挂网出售了,他担心这样做会影响自己的居住权,向法院申请了居住权强制执行。

2月26日,法院做出执行裁定,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了李先生名下。这意味着,未来这套房屋无论是在其妻弟名下,还是被出售,李先生的居住权仍然成立,妻弟或新任房主都无法将他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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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案例可以看出,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最关键的一步就是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

此外,还应注意下列情形,避免因疏忽丧失居住权:

1、以遗赠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天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遗嘱继承或者遗赠负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不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负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NO.3设立居住权都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无论采用上述哪种途径设立居住权,都需要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材料。

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还需要提交居住权合同;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还需提交已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文件;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则还需向登记事务机构提交生效的遗嘱、立遗嘱人的死亡证明等文件。具体请参照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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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作为新增的规定,未来一段时间内必将围绕着它产生一些法律难题,信凯律师建议,在遇到问题不知所措时,尽快向专业律师咨询求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信凯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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