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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社会服务30小时?换得醉驾不起诉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24 阅读量:144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原标题:社会服务30小时换醉驾不起诉引争议,反对者担忧或强势反弹 四川男子张某醉驾,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39mg/100ml,却没有被提起公诉,而是在自愿完成30小时社会服务后,拿到了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日前,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检察院此举在国内引发关注和争议。 今年11月1日凌晨,在瑞安创业的四川男子张某酒后开车回家,途中撞上一辆停在路边的人力三轮车,致三轮车主擦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张某将三轮车主送往医院治疗,并赔偿三轮车主经济损失8000元。经血样检验,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按刑法规定,张某醉驾应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 但瑞安市检察院根据最高法今年5月下发的相关文件,以及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今年1月17日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相关精神,于11月27日在张某自愿完成30小时社会服务后,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据介绍,让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参加公益服务,对其帮教,从而实现以购买公益服务的方式落实醉驾不起诉,在国内尚属首例。 瑞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应维新告诉华商报记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驾驶人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等八种情况,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种做法是践行“宽严相济、以人为本”的司法精神,目的是为了提高广大驾驶员的交通意识和法律意识,最终也达到了惩戒目的。对于瑞安市检察院的做法,广大网友意见不一,各方观点激烈交锋。 网友善哉126:瑞安市检察院的做法是好事,醉驾入刑对于初犯且没造成伤害的当事人太过残酷,因为醉驾肯定要被吊销驾照5年、拘留7天、交巨额罚款。如果入刑,工作会丢,家庭也会妻离子散,还会影响孩子考公务员等。前3条惩戒措施已经够让他们改过了,醉驾入刑影响当事人的一生,太过残忍。 网友真爱无敌:瑞安市检察院的做法很是人性化,赞一个。 孤友325:好好的醉驾入刑,被解释得不成样子,难怪醉驾案件会回升。 网友多加小心:这个后门不可开,社会服务可以在刑法处罚外加,绝对不能抵消刑法的处罚,这样做完全就是给醉驾者一个合法化的理由。只要是醉驾,一律判刑,对于做护工,可以外加而不是抵消。随意解释会造成选择性执法,甚至权力寻租,不可取。 检察官:处罚有利社会达到惩戒目的 应维新是瑞安市检察院主管公讼的副检察长。11月30日下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应维新称,据他了解,瑞安市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全国确属首例。 谈起瑞安市检察院此举的目的时,应维新称,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瑞安的醉驾案件一直比较多,犯罪嫌疑人大多因醉驾入刑。法律意识淡薄,是这些驾驶员的共同特点。为增强广大驾驶员的法律意识、交通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和预防犯罪的发生,瑞安市检察院结合《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决定对醉驾入刑的细节进行调整。 对于网友“醉驾免刑”会不会造成“醉驾标准放松”的担忧,应维新称,醉驾的标准不会放松,他们是严格按法律办事。对于张某的处理完全是依据最高法、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执行的。醉驾血液含量超过140mg/100ml,检察院会全部公诉,血液含量超过80mg/100ml 但 小 于 140mg/100ml的,有些是要公诉的,有些是可以公诉可以不公诉的,他们会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少数),通过帮教、社区矫正的方式,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交通意识。 应维新称,从他目前了解的情况看,瑞安市检察院此举正面的评价多一些,这部分人认为检察院的做法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实践,是人性化执法。当然,负面评价也有,这部分人认为检察院的做法是在为醉驾寻找理由,规避法律的惩罚。应维新称,其实并不是这样,这只是部分人的误解。事实上,当事人通过参加交通文明劝导知识培训、组织亲友(3人以上)观看交通宣传视频,切实增强了交通意识、法律意识,表示以后再也不会犯醉驾这种低级的错误了,最终也达到了惩戒的目的。“我个人认为,这种处罚有利于社会,对当事人也是负责的表现”。 某法院法官:醉驾不起诉会让人心存侥幸 不愿透露姓名的王女士是某法院法官,对于瑞安市检察院的做法,她表示了自己的忧虑。 王法官说,抛开工作原因,她认为醉酒是主观意识能左右的,如果醉驾可以不起诉不承担刑事责任,有些人可能会心存侥幸,就不那么害怕醉酒被逮着了,这样危害公共安全的几率就会增加。特别是经历了醉驾一律入刑的紧张心理后,突然出现不起诉这种情形,会让大众突然放松下来。所以她不建议媒体大肆宣传这种不起诉情形的案例。或许这个案例真是情节显著轻微,符合不起诉。但是大众可能不会那么想,他们会觉得侥幸喝两杯开车,只要不发生重大事故就没事。但是醉酒状态谁也保证不了不出意外。不出意外,皆大欢喜,一旦出现意外,付出的就是财产甚至生命的代价。所以比起这种代价,喝酒不开车最安全。另外,相对于刑事处罚,社区服务的威慑力远不足以震慑醉驾,因此,类似瑞安市检察院的举措还是应慎之再慎。 律师赞同的观点:不起诉是司法改革的亮点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谌江涛表示,他认同瑞安市检察院的做法。《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今年5月,最高法下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综合考虑其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浙江公检法办理醉驾的相关会议纪要是有法理依据的。 谌江涛指出,刑法在每个时期都有不同的侧重,醉驾入刑本质是为了严惩醉驾的行为,但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刑罚真的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处罚,对人的一生会造成重要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政审、就业等方面。因醉驾就一定要对其进行刑罚他觉得没必要。瑞安检察院采取的义工教育更加人性化。首先,不起诉是有条件的,只有一些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什么犯罪后果的才可能会被不起诉。其次,通过做义工这种社区矫正对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行为进行处罚,既对犯罪行为进行了处罚,又让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又避免了因刑罚而对其所导致的负面影响,真正体现了“宽严相济、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同样为瑞安市检察院的做法点赞,称其是“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大工作亮点”。 刘祚良指出,虽然醉驾入刑的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但酒精含量只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也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在具体的案件适用过程中,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这也是最高法院出台《量刑指导意见(二)》针对危险驾驶罪量刑的指导思想。无论是浙江三部门出台的会议纪要,还是瑞安市检察院实施的创新举措,都是这种思想的具体体现。 此外,瑞安市检察院以参加公益服务落实醉驾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具有严格的限制,而不是所有的醉驾案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参加公益服务达到不起诉的目的。对于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瑞安市检察院首创性地提出以社会公共服务的形式,达到法律帮教的目的,可以说是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大工作亮点。刑罚的目的一方面在于惩戒犯罪,另一方面是为了预防犯罪。这种附条件的不起诉方式,无刑罚之名,但却有刑罚类似的效果。 律师反对的观点:为醉驾松绑 缺乏法律依据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文学认为,瑞安市检察院的做法突破了刑法的规定,他对此持反对意见。吴文学指出,刑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其他法律、司法解释都不能对基本法律做修改或者做扩大的解释。刑法规定,醉酒的标准就是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并没有其他调整的空间。浙江省公检法印发的相关会议纪要,只是内部文件,连司法解释都算不上,该会议纪要对醉驾的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纪要中八种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是对刑法的扩大理解,是错误的适用法律。吴文学称,对于从事公益服务达到一定的标准后,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是一种创新,有一定积极意义,但这种创新应该在修改刑法规定以后,在作为基本法律的刑法未修改前,这种创新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对于醉驾的遏制没有益处,有可能导致醉酒驾驶的恶习死灰复燃,应该慎之又慎。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张耀军同样认为,瑞安市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张耀军表示,瑞安市检察院这样的处罚,弊大于利。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危险驾驶罪,醉驾为其中一个法定情节。当年醉驾入刑曾引起激烈争论,主要的观点即不能用刑事处罚代替行政治理。虽然争议较大,但依旧立法通过,正是充分考量了醉驾所具有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和普遍性。经过6年实施,应该说效果良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原有的不安全的生活模式或应酬观念。如果认同并扩大瑞安检方的处罚模式,无疑向社会释放出“醉驾松绑”的信号,如此不但前功尽弃,而且醉驾势必会强势反弹,这样既不利于社会治理,也失去了法律实施的一贯性和严肃性。 张耀军认为,瑞安检方的做法属于酌定不起诉,对于检察院的自由裁量权不宜做扩张解释,否则在并无统一法律规范指引的情况下,“醉驾免刑”将会出现各种人为的不法结果。如果允许此种处罚,则因醉驾而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法规将形同虚设,他认为应当继续严格执行醉驾入刑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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