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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朱某良冤死狱中的前因后果

发布日期:2023/1/27 阅读量:144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招商来台南    招魂回故乡   浙商朱某良诈骗案简介 2011年2月18日 2010年8月18日下午3:50**总商会浙江商会林某达会长打电话急促地问我在哪里?我告诉林会长此时正在**1县城蒋介石镇调查取证,并询问林会长有什么重要的事情,为何如此急促?林会长告诉我称有一浙商2009年12月被**2县公安局涉嫌合同诈骗为由被刑事拘留,而后**2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4月起诉到**2县法院,开庭后经审理认为朱某良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系经济纠纷。**2县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5月份检察院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向法院撤诉。撤诉后,检察院将该案退回**2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并告知公安局做销案处理,且变更强制措施对朱某良进行取保。因朱某良不构成刑事犯罪,6月份公安局收受材料后,不但没有销案,反而继续进一步补充侦查。7月份,公安局又将朱某良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份,公诉科收到朱某良案材料后,置检委会的讨论决定于不顾,进一步审查起诉。 8月10日左右,朱某良的辩护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见了朱某良。其时,朱某良的身体稍有不适,但还能在看守所喝啤酒,吃小炒,生活尚可。8月12日朱某良不适状态进一步恶化,表现为食欲不振,对酒提不起兴趣,朱某良表明须就医的愿望。13日,看守所医务人员检查认为朱某良身体无大碍,给了朱些许药物。14日,朱病情加重,坐卧困难,饮食全禁,同监狱友大声疾呼,求看守所干警对朱进行施救。看守所将朱带至个体诊所就医,打了几针后,又将朱押回监房。当晚,病情继续加重。15日,看守所见朱某良无任何好转,同监狱友再次恳求紧急施救朱某良。看守所遂将朱带至**2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并告知看守所朱病情非常严重,须立即转上级医院治疗。这时看守所一边电话联系朱家属,要求尽快赶到**2县交钱救人,一边商量如何推卸责任。16日下午,朱某良儿子朱贵携3万元救命钱赶到**2县。在人民医院与看守所人员见面后,要求立即将朱某良转至**市中心医院治疗。遂料,看守所提出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交足看守所为朱某良在人民医院垫付的医药费;二是必须为朱某良办理好取保候审手续才能转**市中心医院治疗。朱贵救父心切,对看守所提出的所有条件全部答应。交齐了看守所垫付的医药费后,又在120抢救车上为父亲签署了取保候审保证书。 办理完取保候审手续后,朱贵一边着手联系中心医院商请长沙的专家前来台南会诊,一边清理东西出院。这时,朱某良意识进入模糊状态,更无站立的可能。尽管**2县人民医院救护车尽了全力抢救,赶到**市中心医院时已是17号了。到了中心医院,朱某良被立即送入重症监护室,经长沙和台南两家权威大医院的专家尽全力抢救,18日朱某良终因内脏大面积靡烂、呼吸衰竭死亡。 朱某良死亡后,朱贵等人先到长沙找到湖南省总商会浙江分会求助,省浙江商会指示台南浙江商会处理并报结果。林会长了解情况后,即向我简要介绍情况。 在蒋介石镇办完事后,我立即驱车赶回台南,时间已到下午六点半。车到台南我立即径直走进浙江商会馆春暖花开酒店318包厢,包厢里挤满了30余人。经简单介绍,来人中间有朱某良所在的安吉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公安局、朱某良家里的村等各级干部,有家属代表,有台南浙江商会的副会长等等,当然还有***律师。 打完招呼,简单介绍后,得知朱某良死亡后家乡总共来了70余人,住在其它宾馆里,先期这些人是来了解情况的。如有需要随时可以派数百人赶来台南。从杭州上车可直达台南,自驾车也只需11个小时可以到达。杭州安吉县是竹艺品之乡,经济发达。这时,我才落座,而后请林会长叫人安排菜饭,时间已到了晚上七点二十。 一边了解情况,一边安排饭菜,一边与各位交流。进一步得知,朱某良有两个儿子,长子朱XX,次子朱贵大学毕业后在杭州从事IT产业。朱某良本人有8个兄弟姐妹,朱某良妻子家有9个兄弟姐妹,大家均从事竹艺品生产加工贸易。每人身家少则有近千万元,多则有数千万元、上亿元的身家。这次来的几十人每人都准备数十万元用于朱某良案件的处置。朱某良的母亲82岁,身体硬朗。长子朱XX 2008年从**2县茶山乡竹制品厂到**2县城办事时失踪至今。 还得知朱某良是2004年**2县人民政府在杭州招来**2县投资的客商,县政府很多领导都去过朱某良家里。朱某良总是极尽地主之宜,热情招待。2005年朱某良到**2县投资办厂效益一直不错,见有利可图,**2县本地人纷纷要求与朱某良合作、合资或合伙。2007年底爆发了金融危机,影响日益加剧。2008年底影响进一步深远,出口基本停滞。同时,**2县通乡公路进行水泥路面硬化,朱某良的工厂无法生产,产品销不出,原材料进不来。2009年初,朱某良与各位合作股东进行清算并签订了协议书。清算后,朱某良回安吉过春节,打算一边回浙江了解行情,一边打开市场,一边休整,待市场好转时再到**2县组织生产。 朱某良回家后,由于手机丢失,原保存的号码无法查找,以致无法联系到原来的客户和合作、合伙股东等人。部分合作、合伙股东连续几个月打朱某良手机关机,无法联系上朱某良,就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称朱某良系合同诈骗犯,**2县公安局未详细调查核实,偏听偏信。2009年7月对朱某良实施网上追逃。 12月7日,朱某良在安吉  镇办事时,镇派出所将其抓获,并迅速联系**2县公安局。**2县警方12月9日将朱某良押解至**2县并决定刑事拘留,随后执行逮捕。 至此,我对该案有了一个基本了解,同时解决问题的方案也基本清晰了。20:30我们30余人吃完了晚饭,接下来就讨论并决定下一步到底该怎么办,如何开展工作和打算。我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及与浙江商会的关系,我不是朱某良的辩护律师,只是浙江商会的法律顾问。具体方案由朱某良的律师张程鹏来发表,我不便表达。张律师也许是没做什么思想准备,一时语塞,竟然没有开口,一股劲的要我讲。众目睽睽之下,到了这个程度,总不能不讲,否则就有失台南律师的颜面了。这时,林会长发言也要我具体说一下意见和想法。 此情此景,我不得已而为之,谈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该案要想办理成功必须分三大步走:第一大步该案必须提级至**市来处理;第二大步必须认定该案朱某良不构成犯罪;第三大步再谈国家赔偿问题。 第一大步,为什么该案要提级至**市来处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和条件及原因:1、朱某良死于**市中心医院,**市可以处理。2、在**市处理可以减少很多费用,避免浪费。大批人员前往**2县去处理,仅车费就是一笔很大的开支。3、**2县的物价远高于**市区,在**市所需开支要少很多。4、**市处理机关领导的法律、政策水平远远高于**2县,适用法律更精确。5、**市处理机关不会受各方面人为因素干扰,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6、在**市处理其社会和政治意义更大。7、对**2县的影响要小。8、其它相关方面的原因就不一一列举了。总之在台南处理比在**2县处理效果要好很多。 第二大步认定朱某良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理由和条件及原因:1、朱某良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2、客观上朱某良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朱某良与各股东及客户进行了清算。2009年没有来台南经营主要是受金融危机影响和通乡路面硬化不能生产造成的。未与各股东联系是由于手机遗失,客观上不知道股东和客户的号码所致;3、朱某良从法律上不构成刑事犯罪;4、侦查机关严重超期羁押;5、监管机关看守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看守所里竟然可以喝酒;6、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不能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7、检察院不能在法庭判决宣告前撤诉;8、公检法的诉讼倒流严重危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致于朱某良死亡。9、**2县公安、检察、法院的诉讼行为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 第三步,请浙江商会林会长召开理事会议,传达朱某良死亡信息,凡有在台南尚被羁押的浙商立即报告浙江商会,以防朱某良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四步请林会长出面与**2县领导沟通协调,希望**2县方面能正确认识,态度积极。 第五步,立即先电话报告**市主要领导并周知相关各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以免事情恶化,事态严重,更为避免引起负面影响。表明浙江商会的态度,阐明目的和意义,充分发挥浙江商会的桥梁作用。一面维护党委政府的形象,一面维护浙商的合法权益。 第六步,劝导安吉来的人员不能吵闹,不能见机闹事,通过合法的方式和途径,理性表明诉求。 第七步,要求政府安排好安吉方面来人的食宿,统一行动,思想一致,服从安排和指挥。 第八步,赔偿问题,为时尚早,故不发表看法。 发表完意见后,我表明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如有不当和错误之处请林会长和张律师补充指正;尤其是安吉方面的领导和朱某良的亲属们,具体怎么处理请你们自己决定。因为我不是朱某良的辩护律师,也不是朱某良家属的代理律师,只是浙江省商会的法律顾问,我没有权利、义务、责任为朱某良家服务。 话毕,林会长请张律师发表意见,张律师表示完全赞同我的意见。朱某良家属问如果请我要多少律师费。我明确告知家属们,我出场费至少是8万元,报酬在外,另当别论。朱某良家属当即决定,务必请我出面帮助解决后续问题。经林会长做中协调,先支付5万元费用,其余的以后再讲。无奈,念及林会长的面子,我答应出场。 话分两头,各表一支。林会长下午打电话给我时,我就建议他先与**2县方面联系,看政府方面是什么态度。**2县方面接到电话后,答复晚上赶到台南与朱某良家属见面,争取一起吃晚饭。待我们在318包厢吃完饭,商量好之后,**2县政法委领导、公安局领导一行七人于22:10分才赶到318包厢。见面后,318包厢内的所有人都责怪和质问**2县方面的人,**2县方面也介绍了朱某良案的相关情况。经双方商议20日上午到**市信访局会议室洽谈。 双方分手后,已近24时,我根据了解的情况迅速草拟了一份报告。20日6:30分,我打电话给林会长,约定7:30到市委***书记办公室反映情况。童书记接到报告后,一边电话指示政法委鞠**书记,严密注意事态的发展,抓好稳定工作;一边书面批示给魏**副书记,依法合理处置,尽力保障客商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违纪人员严查到底,绝不故意迁就,不遮不掩,不枉不纵。 我和林会长及朱某良家属代表又到鞠书记办公室,寻求具体处置方案。听完汇报后,鞠书记征求我的意见,问我有什么好的办法。我向鞠书记汇报了思想:一、立即解剖尸体,查明死因,尽快火化,以免夜长梦多,防止事态恶化。二、请求政法委带头组织公检法部门对朱某良案进行依法定性,具体善后问题待定性后再行处理。三、封存朱某良案的所有案卷材料和看守所摄像记录,以防损毁和仿造。四、建议由**2县方暂时安排朱某良家属的饮食住宿至尸体火化时止,具体时间应在8天左右。鞠书记听了我的意见后,问在座的包括**2县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政委刘德雄等人,有无补充和更好的想法,各位均表示没有其它意见。鞠书记指示并重复了我的意见,就按我的意见去办。具体协商由我和林会长、家属代表与**2县方到政法委办公室谈。 于是会议地点由信访局改至政法委办公室,开始气氛尚融洽。谈到食宿安排时,定为80元/人·天。刘德雄称要想安排食宿,必须先火化尸体,这不等于否定了鞠书记的指示吗?气氛骤然剑拔弩张,几近动起手来了。刘德雄坚决不安排,朱某良家属也坚决不要求安排食宿,双方不欢而散,刘德雄话也不说就走了。**2县政法委副书记等人连忙打圆场,约好第二天九点再谈。 21日上午9时,朱某良家属尚未接到**2县方的任何信息。9:30分,朱某良家属数十人冲到市委办公楼大厅要求见童书记和鞠书记,市委保卫科干部还与朱某良家属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尤其是安吉方原来抓获朱某良的警察与台南的警察差点就动手打起来了。鞠书记了解事情原委后,知道是**2县方错了,就明令**2县政法委、公检法等部门:朱某良案一天没处理好,一天不要回**2县。这时,**2县已经组成23人的专案队伍常驻台南昌和大酒店。 谈判仍在继续,但毫无进展,时间已是22号。针对**2县方如此不讲信用和道理,朱贵夫妇拿起了网络武器,将之前的所有事情都上传在互联网上。这时**2县方终于紧张起来了,双方又展开谈判。朱某良家属请张律师出具了申诉书,请求对朱某良案定性。 23日,**2县政府书记杨某张电话约林会长和我见面,地点定在长城大酒店。至此,政府书记终于出面了。杨书记称看守所死人很正常,死一个人最多赔偿1-2万元钱。见他是这个态度,我们起身告辞,认为没有谈下去的必要。 24日,朱某良家属一边派人去长沙上访,一边继续要**2县方为朱某良案定性。省委省政府得知后,转**市委立即处理。童书记就朱某良案召开第一次常委会,专题讨论该案的处置问题。 25日,市政法委、**2县方、信访局、朱某良家属和安吉政府各方面代表去信访局大会议室进行谈判。我建议**2县公检法对朱某良案进行介绍,待要求法院介绍办案经过时,杨某张将原来架在会议桌上的二郎腿放下来,怒气冲冲地站起来指着我大吼,法院不介绍你又怎样?本来大家对杨某张翘二郎腿的行为极为不满,此行为是对死者的不尊,对与会者的不敬,大家已怒不可遏。我一下站起来端起一杯茶就倒到他头上,两人互相就打起来了。这时双方有七八十人,浙江方人多一些,**2县方其它领导极力劝和才避免发生冲突升级。 朱某良家属上访、上网尚在继续,声援人员也不断增多,**2县方压力更大。26日,市政法委再次出面要求**2县方7日内拿出朱某良案定性结论,一面建议尽快解剖、火化尸体,否则300元/天的存尸费难以承担。**2县方提出来,如果不火化尸体,存尸费政府概不承担。孰料,朱某良家属强烈称不要政府承担,并到中心医院预交10万元存尸费,市公安局却不准中心医院接受。 时间一天一天过去了,尸体也在解剖当中,起先称只要一星期就能出解剖结果;可是打开尸体后却不是想像当中的那么简单,需要将检材送武汉大学进一步确定。期间,朱某良家属又到**2县看守所了解朱某良羁押情况,同时又去了朱某良办厂的地方,并收集了相关素材和证据材料,为事后的赔偿做准备。 8月28日**2县检察院认定朱某良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切都在进行当中,一切又似乎毫无进展和结果。该吵的还是吵,该闹的还是闹,上访的上访,上网的上网。平静的背后,酝酿的是更大的风暴。9月6日,童书记主持召开了第二次常委会,再次专题讨论了朱某良案。9月7日,**市政法委鞠**书记、协助童书记负责稳定工作的王某波巡视员,再次召开各单位和家属代表、律师、商会等参加的协调会。单独就朱某良案形成会议纪要,对以后的工作做出指示和明确安排:由市检察院分成5个组调阅全部案卷材料,看材料的办案人员各自发表意见,事前不允许讨论,不见面,定性结论在市检察院检委会上公开表决。一个组负责到**2县公检法调查情况,由纪检组长带队;一个组调查相关知情人员,由侦监科长带队;一个组与朱某良家属见面了解情况,由公诉科长带队;一个组负责材料汇总,由公诉科副科长带队;一个组负责总调度,由张龙副检察长带队。市公安局带队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因确定到底是病死,还是人为致死。 等待的时间是非常漫长的,也是非常枯燥的。 10月16日,**市公安局第三次派员前往武汉,经鉴定朱某良系因病致死,致病原因无法查清。这时,童书记主持召开第三次常委会,专题研究朱某良案。 10月17日,朱某良案定性基本出来,童书记又主持召开第四次常委会,专题研究朱某良案。做出严密部署:一、18日九点钟前市纪检会带队成立专案组宣布**2县公安局长、检察长停职三个月接受调查。公安局副局长、副检察长就地免职,由**2县纪检会宣布;经侦大队长调出政法队伍,公诉科长免职,其它相关3个人调出政法战线。二、由市委魏**副书记带队、**2县委书记唐渊、浙江商会林某达会长等人到省浙江商会,通报案情和定性结论。三、由鞠**书记、王某波巡视员、公检法部门等人、朱某良家属代表、律师参加会议,并现场录音录象,集体宣布市检察院复查决定,认定朱某良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四、由龙莫民副书记带队处理善后事宜,具体由**2县方和朱某良家属商谈。 市检察院复查决定宣布时,**2县方参加的有十余人,政府书记杨某张、纪委书记赵逢春、常务副县长周某、政法委副书记等人、公安局长、检察长等。宣布结果后,杨某张、赵逢春、周某站起来公开以鞠躬方式表示认错,向家属表示道歉,向朱某良表示哀悼。尤其是朱贵老婆问杨某张在8月26日称如果案子办错了,杨某张自己称负全部责任。现在案件错了,你杨某张全部责任怎么承担?杨某张哑口无言,除了认错还是认错。这时,朱某良家属声泪俱下,感谢**市委和领导终于还朱某良以公道和清白,与会的各位感慨万千。 接下来是原设定的第三大步:国家赔偿的问题。18日、19日谈判均无具体进展。**2县派出纪检书记赵逢春、常务副县长周某等人参与谈判,**2县方居然还好意思要朱某良承担部分责任,赔偿时应留下朱某良欠其他合伙、合作股东的钱,如此言论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朱某良在**2县不死才怪呢?有赵、周、杨等这样的官员朱某良不死就不足为奇了? 眼前谈判毫无进展,责任很可能触及到**2县另一位主要领导。20日晚上童书记不得不第五次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朱某良案。省检察长龚莫河获悉后,也做出明确指示,务必在22号前处理完毕,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1日,全省检察工作会议在台南召开,龚莫河检察长出席。 21日,上午8:30市政法委龙莫民副书记约双方谈判,地点定于魏源国际大酒店12楼会议室。龙书记明确指示,表明今天洽谈得好也得谈,洽谈得不好也得谈,谈判时间总共为24个小时,从今天的8:30谈到明天的8:30。明天如果还谈不好,政府不再组织谈判,要打官司由双方自己去打。不过龙书记称他参加处理的事至今为止无一例失败,今天也不想破这个先例。 接着龙书记的表态我发表了如下意见:据我多年前的了解,新邵和台南人民都知道,龙书记出身基层,能吃苦耐劳,工作经验丰富,善于学习,法律和政策水平很高;遇到困难不绕道,工作魄力十足,朋友讲感情,兄弟讲义气。龙书记出面没有处理不好的事,至今尚未开先例。我坚决支持龙书记的工作,不过我提个建议,今天处理的问题应明确几个原则:求大同存小异,搁置争议,先易后难,合情合理,尊重领导此前和今后的表态及做出的决定。龙书记问各位是否有补充。**2县方又重复为其他合伙人扣除合伙款并要求朱某良承担责任。龙书记打断赵、周的话,并当面批评他们不讲政治,不讲法律,不讲道德,不讲人情,不讲道理。 接下来按我的方法逐项核算,总共13个项目,并每个项目一一核算,商谈核算第一个项目时就争议极大。如此核算效率极低,耽误时间。我再次建议龙书记:有争议的地方先放一边,没有争议的就确定下来。龙书记采纳了我的意见,核算到第九个项目时赔偿金额已达到九十万元,大额赔偿项目尚未计算,龙书记突然意识到上了我的当。暂时停下核算,把我和林会长喊到会议室外,并交了底。昨天晚上,龚莫河检察长和市委童书记是定了调的,最高赔偿不超过116万元。至此,我已无话可说,按国家标准赔偿,远没有116万元,龙书记到会议室后拍板定案,不计项目,只计总数,共赔偿116万元,双方同意后立即签字。这只是朱某良死亡赔偿问题达妥了,但投资问题尚未谈好。**2县方赵、周又将**2县林业局、税务局等到相关部门喊来算帐,再支付13.8万元给朱贵。至此朱某良总赔偿129.8万元全部到位。 时间已经是10月22日了,**市报头版头条刊登消息称全省检察会议在台南召开,省检察长龚佳和出席会议。 12月8日,童书记主持召开第六次常委会议。要求全市公检法司等部门要以朱某良案为戒,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绝不能再有类似事件发生。随后,全市各公安机关到**市警校轮训,警校生意火爆。 2011年1月18日,**市经济工作会议召开,**市报头版刊登中共**市委、纪检会、市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将朱某良案列为八大反面危害我市经济环境典型案例之首。   朱某良,汉族,男,1952年出生,浙江杭州市安吉县。 135-****-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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