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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全球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努力的浪潮下,通过法制化建设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进程、最终实现气候中性已经成为各国的普遍选择。其中,欧盟在气候治理立法方面一直处于领先地位。2019年欧盟委员会发布《欧洲绿色新政》要求提高减排目标后,先通过《欧洲气候法》,紧接着提出“Fit for 55”(“减排55%”)一揽子立法提案和倡议,为推动欧洲碳中和进程,使欧洲成为第一个气候中性的大陆提供了较为完善有效的法律保障。中国在气候立法方面已经过了多年努力,但仍未制定专门立法以提供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法律框架;在提出“30·60”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后,相关立法亟待更新,可以借鉴欧盟最新的气候立法经验,提高相关立法的协调性和针对性、加快完善重点领域立法,在卓有成效的基础上更进一步。
关键词:欧洲绿色新政、欧洲气候法、“Fit for 55”一揽子计划、碳达峰碳中和、立法 为遏制全球气候变暖,截至2021年10月,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92%的195个国家已签署了《巴黎协定》。在此基础上,各国/地区正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采取多样化措施应对气候问题。据2021年7月波士顿咨询公司(BCG)与联合国契约组织(UNGC)在京发布的《企业碳中和路径图——落实巴黎协定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之路》统计,截至2021年4月,已有33个国家(占全球碳排放总量的66%)颁布或提议相关法案,或出台政策文件。随着越来越多的高排放国家加快立法和出台政策的进程,预计到2025年,全球约75%的碳排放量有望纳入严格的监管(能源与气候智库,2021)。[1]其中,欧盟欲使欧洲成为第一个实现气候中性的大陆,一直以来在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方面始终走在全球前沿,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借鉴价值。
一、欧盟《欧洲绿色新政》及气候立法进展 1.绿色发展战略:2019年12月《欧洲绿色新政》要求提高减排目标 2019年12月11日的通讯(COM(2019)640)中提出的《欧洲绿色新政》列明了到2050年使欧洲成为第一个气候中性大陆的详细愿景,包括平稳实现清洁能源转型、高能效和高资源效率建造和翻新建筑、推动可持续与智慧交通运输、保护生物多样性、建立循环经济和无害环境消除污染等行动,同时提高欧洲工业的竞争力,确保受影响地区和工人的公平过渡。[2]随着《欧洲绿色新政》的宣布,欧盟委员会主席乌苏拉·冯德莱恩(Ursulavon der Leyen)承诺提出一项全面、负责任的计划,以提高欧盟2030年的减排目标。 在2020年9月17日的国情咨文中,冯德莱恩提议将减排目标设定为55%,同时修订欧盟气候和能源立法。欧盟委员会在同一天通过了“加强欧洲2030年气候雄心——为人民的利益投资于气候中性的未来”(通称2030年欧盟气候目标计划)。它包括一个更新的2030年减排目标,即与1990年的水平相比净减排55%,而目前的减排目标为40%。该通讯建立在广泛的影响评估和2020年春季公众咨询的基础上,最终分析的结论是,目前的政策框架是不够的。 欧盟委员会认为,通过协调一致的政策框架实现修订后的目标,支持跨部门实施,将使欧洲工业和企业成为“开拓者”。预计这将促进经济现代化,带来创新和竞争优势,同时确保能源供应和健康效益的安全性和弹性。多年来建立起的金融框架和下一代欧盟为经济转型和增长提供了机会。同时,将气候行动纳入其他基金和方案的主流以及通过公平过渡机制确保公平过渡至关重要。因此,欧盟委员会在2021年提出了与《欧洲绿色新政》框架下低碳发展政策相配套的一系列立法提案和倡议,为实现2050年碳中和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制定专门立法:2021年6月通过《欧洲气候法》 2021年6月28日欧盟理事会通过《欧洲气候法》,正式将《欧洲绿色新政》关于实现2050年碳中和的承诺转变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该法还确认了到2030年温室气体净排放量比1990年至少减少55%的中期目标。到2050年实现气候中性意味着欧盟国家主要通过减少排放、投资绿色技术和保护自然环境等手段,作为一个整体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该法律旨在确保欧盟的所有政策都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并确保所有的经济和社会部门都发挥作用。按照《欧洲气候法》的要求,欧盟将成立欧洲气候变化科学咨询委员会(A European Scientific Advisory Board on Climate Change),负责监测欧盟气候变化治理进展、评估欧盟气候政策是否契合碳中和目标,并提供独立的科学建议;认识到需要通过一项更雄心勃勃的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条例来加强欧盟的碳汇;并设立制定2040年气候目标的过程,考虑发布2030-2050年指示性温室气体预算;承诺与各部门合作,制定具体部门的减碳路线图,为不同经济领域实现气候中性指明道路。[3]
3.相关立法修订:2021年7月“Fit for 55”(“减排55%”)一揽子计划 在欧盟委员会2021年工作计划中,与《欧洲绿色新政》气候行动相关的修订和倡议,特别是气候目标计划的55%净减排目标,在“Fitfor 55”(“减排55%”)一揽子计划中列出。为了实现更高的目标,委员会于2021年7月14日提交和通过了“减排55%”方案下的第一系列文件。该方案包含修改整个欧盟2030年气候和能源框架的立法建议,与时俱进对相关立法重点领域予以调整,包括以下法律修订建议或新的立法提案[4]: (1)修订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ETS),将其扩展到海事部门,拟议中的道路运输和建筑的新排放交易系统拟于2025年启动。同时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减少分配给航空公司的免费配额。 (2)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以确保与进口商品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公平定价。这是全球第一份关于碳关税的法令,拟对水泥、电力、农药、钢铁和铝5类相关产品征税。 (3)修订《减排分担条例》(Effort Sharing Regulation,ESR),为成员国分配强化了的减排目标。 (4)修订《能源税指令》(ETD),扩大课税范围,逐步取消欧盟在航空业、航运业对化石燃料的免税政策,同时对不同燃料使用不同的最低税率,以推广环保能源的使用。还取消了多条减免税政策。 (5)修订《可再生能源指令》(RED),提高可再生能源总比重到40%,对建筑行业、交通领域、工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和碳排放强度作出具体要求。 (6)修订《能源效率指令》(EED),纳入“能效第一”原则,设定更高的成员国和公共部门的年度节能义务、翻新公共行政部门建筑物的面积比例、初级能源消费和最终能源消费效率。 (7)修订《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及林业战略条例》(LULUCF),提议纳入农业,并设定至2030年实现3.1亿吨固碳量,制定种植30亿棵树的林业战略。 (8)修订《关于部署替代燃料基础设施的指令》(AFID),扩大清洁燃料充电站设点,对总数量和分布密度作出具体的规定。 (9)修订设定新型汽车和货车的二氧化碳排放性能标准的条例,实行更严格的汽车和货车排放管控,到2035年,仅销售零排放汽车和货车。 (10)新的《社会气候基金》提案,鉴于拟议中的道路运输和建筑的新排放交易系统计划于2025年启动,特别辅之以一个限额为722亿欧元的社会气候基金,以应对其社会影响 (11)此外,2021年7月16日通过的《欧盟森林战略》也被视为减排55%一揽子文件的一部分。 2021年第4季度欧盟委员会还宣布了以下倡议:(1)减少能源部门的甲烷排放(原本预计在2021年第2季度讨论);(2)修订《建筑物能源性能指令》(EPBD);(3)修订欧盟第三次能源改革方案(指令2009/73/EU和条例715/2009/EU),以监管竞争性脱碳天然气市场。
二、双碳目标审视下的我国气候立法 1.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现有的法律框架 我国宪法将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国家义务,对相关规定进行适当解释可以作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间接依据。在1978年宪法中就写入环境保护。2018年修正宪法,在序言中加入了“生态文明”,涵盖绿色发展的“新发展理念”和“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丰富了宪法中与生态环境有紧密关联的内容。上述内容与宪法总纲中的第9条、第26条和第89条共同构成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宪法规范,也推动了我国宪法从“环境宪法”到“生态宪法”的转型和跃进。[5] 在法律层面,以与应对气候变化目标关联的紧密程度为标准,我国现有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可分为四类。其一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性法律:以污染防治法体系和生态保护法体系中的立法为主,前者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其中《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了“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后者包括森林法、草原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其中《森林法》第一条将“调节气候”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其二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性规范: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中央层面的专门立法仍存在空白,正在由政策向法律渐次转化。其三是能源法体系中的单行法:节能减排方面,如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方面,如可再生能源法、煤炭法等。其四是关联法律中的准备,如可促进落实绿色技术开发和转让的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气象法等。[6]
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法律层面的现有依据
2.现有法律框架存在的重大问题 (1)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立法缺失,即没有保障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实现的专门立法。当前,多个国家和地区已出台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立法,例如欧盟2020年《欧洲气候法》、丹麦2019年《丹麦气候法案》、德国2019年《德国联邦气候保护法》、芬兰2015年《芬兰气候变化法》、英国2008年《气候变化法》等。[7]并且多数是先出台一部框架性的气候变化法,明确减排目标、实施路径、减排责任和问责机制,再通过制定具体行动计划、开展法律修订、更新碳预算目标等方式细化法律规则内容。[8]尽管早在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次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就要求“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纳入立法工作议程”,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规范依据仍然停留于国家政策层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等,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的主要举措也主要依靠国家政策和部分地方立法规范来进行,尚未完成向国家专门立法的转变。
(2)相关立法之间协调性低,导致我国在气候立法领域没有形成系统有效的法律规制。我国现行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均受制于各自的立法目的,难以从气候变化应对视角统筹协调碳中和行动。现有碳减排相关立法涉及污染防治法、资源法、能源法、税法、科技法等多个体系,这些立法都涉及温室气体控制,但相互之间缺乏协调性,甚至存在冲突。[9]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基础性规则为例:二氧化碳和常规污染物的排放具有同源性,[10]大气污染治理和应对气候变化在目标措施等方面具有协同效应,[11]显然需要协同推进减污降碳规则和监督检查机制。然而,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缺少基础性规则支撑。[12]《京都议定书》列明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及六氟化硫。此外,我国2020年12月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42条将三氟化氮也列为温室气体。然而,我国现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没有规范前述温室气体的排放标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条第2款也将温室气体排除在“大气污染物”的范畴之外。
(3)碳达峰碳中和重点领域立法滞后或缺失,具体规则和制度上对碳中和目标的响应不足。减少排放和增加碳汇是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主要途径。我国碳中和行动重点领域包括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巩固提升碳汇能力、提高对外开放绿色低碳发展水平等,但相关领域的立法缺乏甚至尚未对规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的关键行动作出回应。以能源领域为例,我国缺乏能源基本法,综合性法规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可再生能源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单行法包括《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13]已有法律法规及实施条例在立法目的和具体规范上,缺乏对应对气候变化的碳中和行动的规范性和针对性,而2020年4月发布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也仍未纳入碳中和相关内容。[14]
3.顶层设计中对加强法治保障的要求 完善我国气候立法,加快全面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依法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已成为当务之急。2021年5月26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中,国务院副总理韩正指出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研究重大问题。当前要围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支持绿色低碳技术研发推广、完善绿色低碳政策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等,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于2021年10月24日发布。作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中的“1”,《意见》为碳达峰碳中和这项重大工作进行中央层面的系统谋划、总体部署。《意见》第二十七条指出,要健全法律法规。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法律法规间的衔接协调。研究制定碳中和专项法律,抓紧修订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欧盟近期气候立法行动对我国的启示 1.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立法 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立法可以为我国逐步减少温室气体的人为源排放量和增加汇清除量建立一个总体框架。同时,通过专门立法将碎片化的气候政策及法律法规纳入统一的框架内,有利于保障分散性立法的统一实施和各项气候变化应对战略和政策的落实。该专门立法的内容应对气候变化相关问题进行原则性、统领性规定: (1)通过专门立法将固定的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及其分阶段目标量化确定下来。这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转型、高质量就业、可持续增长和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及以公正、社会平衡、公平和成本效益高的方式实现《巴黎协定》的长期目标至关重要。《欧洲气候法》不仅明确了2050年碳中和目标及其后酌情实现负排放的决心,还明确了2030年减排目标,并且对确定2040年气候目标做出了安排,这种清晰而坚定的减排增汇安排提高了碳中和行动的可预测性和约束力。
(2)我国气候变化应对法应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等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准则、原则前提下审慎推进。[15]同时,可参考确立《欧洲气候法》设立的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principle)、“污染者付费”原则(“polluterpays” principle),“能源效率优先”原则(“energy efficiencyfirst”principle)和《欧洲绿色新政》中的“无害”原则(“do no harm”principle)。
(3)在专门立法中对各经济部门参与气候中性贡献行动作出总体要求和方向性指引。这有利于确保所有经济部门的积极性、促进工业合作。《欧洲气候法》要求所有经济部门,包括能源、工业、交通、供暖和制冷以及建筑、农业、废物和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无论是否被欧盟内部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系统(EU ETS)所涵盖,都应该在促进到2050年实现欧盟内部的气候中性方面发挥作用。并且鼓励各经济部门制定指示性的自愿路线图,在达成碳中和目标的过渡期的必要投资和寻求解决方案等方面作出规划。
(4)明确建立定期报告和评估制度,设立科学咨询及审查机构,定期评估碳中和相关的国家和各省、各行业措施及进展,并在发现所采取的措施不符合气候中性目标或不足以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复原力和减少应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时,提出建议。一方面,对于所报告信息的来源、结构、格式、技术细节和流程作出规定;另一方面,要确保科学咨询及审查机构基于最新的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调查结果,并代表广泛的独立专业知识,根据相关信息进行稳健和客观的评估。《巴黎协定》第14条要求缔约方在2023年对国家自主贡献进行第一次全球总结,此后每五年进行一次。我国通过专门立法尽快确立定期报告和评估制度,有利于早做准备。
(5)对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作出整体性的制度安排。由于公民和社区在推动向气候中性转变方面可以发挥强有力的作用,应鼓励和促进各级,包括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在包容和可行的碳中和进程中,大力推动公众和社会参与气候行动。因此,应与社会各阶层,包括地方当局、民间社会组织、学术界、企业界、公民等利益相关者进行接触,通过定期开展多层次气候和能源对话等形式,使他们能够及时了解信息和积极采取行动。
(6)加强国际合作。气候变化是一项跨国界的挑战,需要在国际社会一级采取协调行动,以有效补充和加强国家政策。2021年4月18日《中美应对气候危机联合声明》在中美双方具体减排行动中列出八个合作的领域,11月12日双方又发布《中美关于在21世纪20年代强化气候行动的格拉斯哥联合宣言》[16],进一步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合作机制,涉及到法律、政策的交流,设立工作组等,为未来的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奠定了基础。[17]《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是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法律遵循。此外,我国在气候变化应对法中对促进国际合作作出指引性安排,加强区域性、多边和双边国际合作,能有效助力我国实现双碳目标。
2.提高相关立法的协调性和针对性 增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法治保障的立法修订工作需要有序安排,统筹推进,才能提高相关立法之间的协调性和针对性。《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对修订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的修订,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此,有专家建议研究出台强化碳达峰、碳中和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方案,为建立健全以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做好顶层设计。在明确制定框架性的气候变化应对法之外,应以早日实现碳中和目标、向气候中性过渡为目的,以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提升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效应、促进资源循环高效利用、提升自然保护地碳汇能力、强化区域流域综合治理等为导向,统筹不同领域内外的相关法规修订。[18]因此,出台专项立法修法工作方案,明晰大量的气候变化应对立法研究和准备工作,对统筹审查和修订我国已有的相关立法、增强它们在“30·60”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的连贯性和协调性十分必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1年法律案审议工作安排包括“围绕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湿地保护法、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等”。已提请审议的相关立法有《湿地保护法》,研究启动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预备审议项目有制定能源法和黄河保护法。同时明确指出加快补齐生态文明等相关领域法律短板弱项。[19]虽然该计划已涉及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前述内容,但仍未明确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融入立法计划中。因此,建议我国2022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能参考欧盟“减排55%”一揽子计划的迅速行动,作出一揽子立法提案或修改计划,开始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将实现“碳中和”、“气候中性”或“净零排放”的目标纳入有关法律调整,加强法律法规间的衔接协调,体现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
3.加快重点领域法律修订或补充立法 (1)尽快出台能回应碳中和目标的能源法,修改资源能源领域的法律法规,加大节能减排力度。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是我国当前的首要任务。从中央已出台的碳达峰政策来看,主要是围绕推进能源改革和重点行业先达峰两个思路展开,重点行业包括钢铁、建材、造纸、石油、化工、火电等。[20]当前我国非化石能源占比15%[21],根据国务院2021年10月24日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3.5%;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这就需要用法律规范来构建相应的制度体系,使能源改革的推进和重点领域内碳达峰的推进更加具有可实施性。由此,2021年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应根据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愿景进行调整,同时设定提高可再生能源比重的总目标,确立能源结构转型和能源效率提升的核心地位。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能效标准、能源节约、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并辅以配套落实机制,从源头上进行减碳和降碳。
(2)尽快修改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进一步保护自然和提升生态碳汇能力。欧盟对《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条例》的部分修订建议为在扩大欧盟土地和农林业除碳范围方面设定更高的目标,这是实现碳中和的关键。此外,新《欧盟森林战略》、正在制定的《新土壤战略》、和《碳农业倡议》将与“减排55%”一揽子立法提案共同增强欧盟的生态碳汇。我国生态环境部2021年1月发布《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重点领域,加快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建议尽快将更具体的生态碳汇目标和举措落实到森林法、草原法、以及于2021年1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湿地保护法》(草案)等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中,例如设立至2030年湿地、林业、农业的阶段性碳汇总量目标,对森林、草原、湿地、农业等碳汇能力的提升作出保护性、建设性安排。
(3)以立法方式确定全国碳市场作为我国碳减排的核心政策措施将长期存在,给市场和投资者一个长期稳定的低碳投资信号。[22]自2005年引入欧盟排放交易系统以来,排放交易所涵盖的部门的排放量减少了43%左右。这些领域包括欧洲的发电和供热、能源密集型工业部门和商用航空,目前占欧盟总排放量的41%,因此它们的贡献对于实现欧盟总体减排目标至关重要。[23]我国全国碳市场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启动线上交易。但目前的政策法律体系仍然基于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先后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交易还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依据。而且由于仍在建立和发展初期,目前覆盖的范围只有电力行业,在扩大碳市场和碳定价覆盖范围、设定阶段性碳排放量上限、提升和稳定碳价格、建立与国际或区域之间的链接等方面显著不足。其中,完善碳定价市场法制是实现“双碳”目标的优先战略。[24]另外,鉴于我国是欧盟最大的贸易伙伴,应尽快将其碳边境调节机制中涉及的钢铁、水泥、铝和化肥等纳入碳交易市场范围,否则相关出口成本将显著增加。总之,我国应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法律体系建设,将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市场转变为中国气候政策的基石,将其作为以经济高效的方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关键工具。
四、结语 当前,《巴黎协定》及其实施细则进入实质性履约阶段,各缔约方的国内立法进程成为保障其自主贡献目标如期落实的关键,通过法制建设推动碳中和目标实现进程也是各国的普遍选择。[25]欧盟正在通过持续行动成为向气候中性过渡的全球领导者,试图利用包括气候立法在内的一切手段,增强自身以及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和能力。尽管面临着巨大的社会经济转型压力,我国仍不可自甘落后。“双碳”目标是我国引领全球气候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我国绿色低碳发展、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统筹推进气候立法将为国家气候治理提供一个刚性的框架,为我国“双碳”目标的达成建立长效机制、提供制度保障,增强各领域、各行业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举措的规范性和可预期性。一方面,我国应当加快制定和颁行应对气候变化法和能源法;另一方面,我国应统筹修订相关立法,加强法律法规的衔接协调和针对性,尽快完善碳中和重点领域立法,从法律层面彰显我国气候行动的决心。
[1]《企业碳中和路径图——落实巴黎协定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之路》根据各国的气候行动所处阶段将它们划分为五类。1.宣布已实现碳中和的国家:苏里南和不丹(2014年/2018年)。2.已颁布碳中和相关法案的6个国家:匈牙利、新西兰、英国、法国、丹麦和瑞典。3.已提议碳中和立法的6个国家/地区:韩国、智利、斐济、加拿大、欧盟和西班牙。4.已出台碳中和政策文件的21个国家,包括中国、美国、日本、德国等。5.多达97个国家当前已进入国家政策讨论阶段。 [2]EU. “The European Green Deal”. 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19_6691. Accessed2021/11/8. [3] See European Union, Regulation (EU) 2021/1119: European Climate Law, 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32021R1119&from=EN.Accessed 2021/10/7. [4] See European Union,“LEGISLATIVE TRAIN SCHEDULESTATES NAVIGATION MENU FIT FOR 55 PACKAGEUNDER THE EUROPEAN GREEN DEAL”,s.europarl.europa.eu/legislative-train/theme-a-european-green-deal/package-fit-for-55.Accessed 2021/10/16;参见罗兰贝格:《深度洞见|欧盟最新低碳发展政策“Fit for 55”一揽子计划解读》,载“罗兰贝格管理咨询”微信公众号,2021年8月18日。 [5]参见吴卫星:《生态危机的宪法回应》,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张震:《新时代中国生态宪法学的体系构建》,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转引自王江:《论碳达峰碳中和行动的法制框架》,载《东方法学》2021年第5期,第122-134页。 [6]参见王江:《论碳达峰碳中和行动的法制框架》,载《东方法学》2021年第5期,第122-134页。 [7]参见田丹宇,郑文茹:《国外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进展与启示》,载《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20年第4期,第526-534页。 [8]参见田丹宇:《欧洲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进展及启示》,载《中国环境报》2021年7月13日,第3版。 [9]参见吕忠梅:《用法律保障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载《新京报》2021年3月8日,第5版。 [10]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新华网,2021年10月27日。 .news/politics/2021-10/27/c_1128001009.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5日。 [11]生态环境部:《进一步发挥应对气候变化和大气污染治理协同效应》,新华网,2018年10月31日。.xinhuanet/politics/2018-10/31/c_1123643354.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5日。 [12]参见曹明德,程玉:《加快气候变化立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载《科技日报》2021年8月16日,第8版。 [13]国家能源局:《能源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nea.gov/nyflfg/index.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5日。 [14]国家能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nea.gov/2020-04/10/c_138963212.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5日。 [15]参见吕忠梅:《用法律保障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载《新京报》2021年3月8日,第5版。 [16]宣言内容参见生态环境部网站,s.mee.gov/xxgk/hjyw/202111/t20211111_95990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5日。 [17]王毅:《中美作为排碳大国必须加强气候合作》,RFI(法国国际广播电台),2021年11月12日。 s.rfi.fr/cn/%E7%94%9F%E6%80%81/20211112-%E7%8E%8B%E6%AF%85-%E4%B8%AD%E7%BE%8E%E4%BD%9C%E4%B8%BA%E6%8E%92%E7%A2%B3%E5%A4%A7%E5%9B%BD%E5%9C%A8%E6%B0%94%E5%80%99%E9%A2%86%E5%9F%9F%E5%BF%85%E9%A1%BB%E5%90%88%E4%BD%9C,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5日。 [18]参见程多威:《统筹推进气候立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载《科技日报》2021年10月18日,第8版。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国人大网。.npc.gov/npc/c30834/202104/1968af4c85c246069ef3e8ab36f58d0c.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5日。 [20]参见高桂林,陈炜贤:《碳达峰法制化的路径》,载《广西社会科学》2021年第9期,第13-19页。 [21]中国日报中文网:《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比将提高至18.8% 能源化工如何转型》,2020年12月25日。 schuangxin.chinadaily/a/202012/25/WS5fe5443ba3101e7ce973762a.html#:~:text=%E5%BD%93%E5%89%8D%E6%88%91%E5%9B%BD%E9%9D%9E%E5%8C%96%E7%9F%B3%E8%83%BD,%E8%87%B318.8%25%E2%80%94%E2%80%94,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5日。 [22]参见段茂盛:《利用全国碳市场促进我国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实现》,载《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21年第3期,第13-15页。 [23] See EU, Increasing the ambition of EU emissions trading,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19_6691,Accessed 2021/11/12 [24]参见曹明德,程玉:《加快气候变化立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载《科技日报》2021年8月16日,第8版。 [25]参见田丹宇,郑文茹:《国外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进展与启示》,载《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20年第4期,第526-534页。 赵建军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zhaojianjun@longanlaw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 北京国际俱乐部大厦 8层
1.环境保护法体系
污染防治法体系
2018年修正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1条第2款对“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第2条第1款关于立法目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自然资源法体系
2019年修正的森林法
“保障森林生态安全”
2021年修正的草原法
“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
环境影响评价法体系
2018年修正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可纳入由碳排放造成的环境影响
2.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规范
中央层面的专门立法缺失
2014年7月,气候变化应对法(草案)起草完成
未出台,尝试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供专门的法律保障
2016年修正了气象法
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明确为立法目的之一
配套性法规
2020年《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后的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
3.能源法体系
节能减排方面
2018年修正的节约能源法
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立法目的
2012年修正的清洁生产促进法
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的立法目的
可再生能源方面
2009年修正的可再生能源法
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的立法目的
4.相关关联法律
绿色低碳技术方面
2015年修正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12条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科技成果转化
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
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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