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是各类案件的关键证据之一,尤其在刑事领域有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颁布,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也被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排除规则。
如有送检的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被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情形,都会被认定为送检的检材、材料真实性存疑,因此依据该检材做出的鉴定意见是不能被采信的。
因此,公诉方要充分证明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同一性,使鉴定检材具有可信性,明确鉴定检材的来源。这就要考虑委托人的身份是否合法,在采集检材时是否污染、篡改或者伪造,如无法确定材料是否经过改动,则需要对真实性进行鉴定。除此之外,检材采集的过程和程序是否合法也是影响检材真实性的重要因素。在委托人送检后,同样要注意检材的保管,防止被调换或者因环境因素将检材破坏。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所委托的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以及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做出的鉴定意见也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采信。
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可以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和管理办法》及《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准入门槛中查找判断依据,查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能接受超出其业务范围和业务能力的鉴定业务。涉及到重新鉴定的,还要看司法鉴定人中是否有至少一人具备高级职称。在司法鉴定活动中,鉴定人还要注意回避的规定,以免出现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
司法鉴定是有着严格规范的标准和程序的司法活动,如出现鉴定程序违反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都属于违反鉴定程序和鉴定方法,因此出具的鉴定意见也是无效的。
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了司法鉴定的程序,对各类司法鉴定都确立了较为具体的检验鉴定方法,违背了这些技术性较强的程序和方法及鉴定标准,该鉴定意见就可能被视为非法证据。
如司法鉴定意见书出现缺少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或者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也不具备证据能力。
司法鉴定意见书落款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鉴定文书不能缺少必要的附件,如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执业证书,检查照片等。此外,经人民法院传唤,鉴定人应当为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出庭作证。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 王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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