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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那么何种情况下法院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何种情况下法院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法院如何开庭审理行政案件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证据不足的;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职权的;
e、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5、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三、行政诉讼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多少日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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