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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伏项目选址中几个重要法律问题的探讨

发布日期:2024/12/4 阅读量:8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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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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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三调”为林地,“二调”为耕地,且该等由耕地变更为林地,系非依据规定变更而是农民自主变更的,则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后续将逐步恢复为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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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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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三调”为耕地,且属于违反国发明电〔1998〕8号规定而毁林开垦形成的,且未纳入耕地保护红线范围的,按照林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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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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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三调”为非林地,但系林草部门已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或“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按林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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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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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灌木林地、宜林地的,如“三调”中为非林地的,不按林地管理,如“三调”中为“森林沼泽、灌丛沼泽、红树林等湿地地类”,按湿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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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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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油茶等木本油料林、橡胶等工业原料林、核桃等干果经济林,由园地调整为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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