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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需以责令改正为前提吗?

发布日期:2024/11/16 阅读量:9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需以责令改正为前提吗?   编者按:   劳动法领域的问题看似简单,但企业在实操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误区与盲点。亚太法务联盟劳动人事专委会开设劳动人事专栏,为企业法务、HR提供更为专业的劳动合规与管理建议。   试用期是每个新员工入职都需要经历的阶段,也是用人单位与新员工双向选择的过程。为了更好地评估新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超出了法定试用期期限。针对此种行为,用人单位显然需要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然而,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对于赔偿金的支付前提条件的理解存在误区,也因此在纠纷过程中“吃亏”。   如何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本文以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为例,为企业合规建议提供参考。   争议背景   张某与A公司签订有期限自2017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至2018年3月24日,张某担任渠道市场总监职务。2018年3月1日,A公司向张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战略调整,撤销岗位的原因,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张某支付20000元经济补偿金。张某正常提供劳动至2018年3月12日。自入职始,张某的月工资标准为20000元。   张某以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张某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3月12日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71034.48元。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无需支付张某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A公司主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即使认定A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也应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纠正,而非直接判令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A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却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A公司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理应支付张某赔偿金。综上,A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3月12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合规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除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支付赔偿金的条件,即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本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的条件是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即该试用期已经执行完毕。二是支付赔偿金的标准,即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应当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计算确定。   本案中公司将该法条解读为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是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的前提,实际上属于对法条的误读,该法条并没有为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设置行政处罚前提的含义,因此公司的主张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公司在与员工约定试用期时应注意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约定试用期期限,以避免行政处罚和支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同时应注意行政处罚和诉讼风险并存,并不存在先后顺序。   小提示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时间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 无试用期 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 试用期≤1个月 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 试用期≤2个月 3年≤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6个月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6个月   注意: 1、一般情况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2、军转干部、复员军人和退伍士兵与用人单位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规定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民终1013号 供稿单位:亚太法务联盟劳动人事专委会常务副主任单位 北京凯联律师事务所 劳动人事专委会提供免费咨询服务,详情请联系联盟小助手微信号:17681959767   北京凯联律师事务所是人力资源法律服务专属机构,秉承“管理风险创造价值”的理念,帮助中外企业准确理解和适用劳动用工法规政策,为劳动关系的合规治理、重组优化、争议解决提供关联一体化法律支持,统筹解决劳动用工中的治理、风险、合规问题,有效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的竞争力。   亚太法务联盟致力于为全国法律界人士提供专业的学习、交流、资源分享平台,关注法律行业发 展和法律科技进步,打造法律界高端人脉社交圈。 联盟助力推动专业业务领域法务交流与行业互动,现已成立法律科技专委会、知识产权专委会、企业法专委会、劳动人事专委会。共吸纳大型企业首席法务官个人会员100余位,单位会员 20 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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