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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日,宁夏新闻广播FM106.1《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在身边》第93期节目,又如期和大家见面了,本期节目特别邀请到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吴少华律师做客节目。
本期话题:关于企业涉税风险的法律知识。
主持人:收音机前的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今天的节目我们邀请到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的吴少华律师走进直播间。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涉税案件层出不穷,有偷(逃)税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骗取出口退税等等一系列税收违法案件,那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需要企业在涉税事项上注意哪些风险呢?请吴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
吴律师:主持人您好,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大家好!
讲企业涉税风险要先明白什么是涉税风险,涉税风险的成因是企业的涉税行为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导至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者不利的法律后果。涉税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因主客观原因导致企业对税务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发生偏差,遭受税务等部门的查处而增加税务滞纳金、罚款、罚金等额外支出的可能性;
二是企业因多缴税款或未用足税务优惠政策等而减少应得经济利益的可能性。
主持人:我们经常会发现有人给车辆发小卡片,卡片上的内容就是可以代开不同项目的发票,那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
吴律师:这种行为涉及到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是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者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是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是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综合以上规定,我们总结出企业涉及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
一是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是为自己开具与发票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四是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下面我们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为别人虚开”的案例:
许某某与孙某某于2004年7月成立合肥某某有限公司,利用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牟取更大的非法利益,2007年,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合肥某某公司及先后成立的6家公司名义,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484万余元赚取开票费。周某某等6人明知上述各自任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帮助处理相关会计事务,分别参与虚开税额216万元至5010万余元不等。涉案公司18家单位直接从上述公司或通过介绍,买卖虚开增值税发票。
合肥中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许某某等4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其中被告人许某某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肥某某公司等14家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该案经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让别人为自己虚开”的案例:
2015年6月27日,被告单位山东某某公司在与北京某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达到将其进项抵扣税款目的,由被告人闫某委托季某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季某又和张某联系,张某又委托其父亲,上述三人明知闫某没有实际的货物交易,其父亲根据张某提供的受票方的开票信息,委托他人开具出票方为北京某某公司、受票方为山东某某公司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价税合计399992.70元、税额58118.60元,张某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给山东某某公司,该公司于2016年6月至8月在冠县国家税务局全部进行了税款抵扣。季某收取闫某开票费24800元后交给张某16000元,张某把16000元交给其父亲。2016年10月20日,冠县国家税务局追缴山东某某公司抵扣的税款58118.60元、滞纳金16390.31元。此案的结果是:被告单位山东某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闫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主持人:那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吴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无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普通发票的,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主持人:那还听说现在很多企业存在两套账,那两套账又会面临什么风险呢?
吴律师:嗯,您说的这种现象是当下税务系统严厉打击的对象,下面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案例】A有限公司采用设置“两套账”形式,将每月取得的营业收入与当月发生的成本、费用分拆,分别建立两套账册、凭证进行核算,将少部分收入及大部分费用建成的账册进行纳税申报,将余下的收支再建成另一套账册,偷逃税款60多万元。这个案件的结果是:税务部门依法对上述单位做出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132万元的处理决定。涉案的四名相关人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两名会计,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1至3年有期徒刑。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逃避缴纳税额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持人:那如果企业未申报税金,会有怎样的处罚呢?
吴律师:这种现象是企业中的纳税申报的法律风险?大家先听一下这个案例:
【案例】A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1在房屋销售过程中,房屋预售中未入账的金额高达1950.3万元,第二年未入账的售房款更是超过1.29亿元。至2003年,该公司未申报税金共计958.06万元。这个案件一审宣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犯偷税罪被判处罚金九百五十八万余元,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偷税罪被被有期徒刑5年。
主持人:那企业可不可以延期纳税?
吴律师:一般情况下,为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但同时,为了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我国又确立了延期纳税制度;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主持人:经常听到税务检查,那税务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哪些事项呢?
吴律师:税务检查主要检查纳税人对国家税收政策,税收法规的遵守情况,主要包括:
一是检查企业是否按时全面履行纳税义务,有无偷逃拖欠税款,挪用、截留税款和隐瞒收入乱记成本以及是否多缴错缴税款;
二是检查纳税人对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查其有无弄虚假假,铺张浪费,多提私分以及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是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情况,帮助纳税人改善生产、经营管理。
主持人:原来税务检查这么全面呀,那企业在接受税务检查时应有哪些义务呢?
吴律师:企业在接受税务检查时应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接受检查,不得隐瞒,并配合税务机关调查违法案件,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拒绝提供资料,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复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主持人:那企业在经营中还应自查哪些涉税行为呢?
吴律师:企业在经营中还应关注以下20项事宜:
1、企业的税负率是否比同地区同行业的水平低
2、企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3、企业是否存在毛利率起伏明显,又没有明显合理解释;
4、企业是否存在存货账实差异大,账多库存少的情况;
5、企业是否存在股东个人资产很多,但没有缴纳个税的情况;
6、企业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7、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8、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9、企业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10、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11、企业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12、企业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以及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13、企业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4、企业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5、企业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6、企业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17、企业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18、企业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19、企业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
20、企业是否存在公司一直亏钱或微利,股东却大量借钱给公司的情况。
如果企业存在以上行为,请企业自查自纠,及时做纳税调整,补缴相应的税款,以免遭受税务检查而缴纳罚金和滞纳金的风险。
主持人:那我们平时收到的发票怎么鉴定是真是假呢?
吴律师:大家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发票平台网站,查询发票的信息,将发票的票面信息输入,这张发票的来龙去脉就能弄得清清楚楚了,假发票将是无处遁形的。
在此呼吁大家,在新的一年里,企业务必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拒绝虚开、假票、假账,自觉依法纳税。
主持人:感谢吴律师今天的解答和分享,也感谢收音机前听众朋友们的收听,本期节目结束,谢谢!
律师简介:
吴少华律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本科学历,同时具有税务师、会计师资格,现为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中阿商事法律事务部成员,刑事法律事务部成员,擅长刑事经济犯罪、财税风险防控、民商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湖南著名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falvfatiao)提供邵阳市刑事刑法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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