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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法律服务专业力量建设专题之二——浪潮初起:第一批军队法律顾问机构设立的台前幕后(1985-1989)

发布日期:2024/10/14 阅读量:1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编者按]在中华民族的复兴、崛起之路上,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工作,简称“涉军法律服务”不可匮缺、日显重要。在军民融合发展成为国家战略,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特别是军事斗争准备面临许多新情况、新任务,对专业法律服务的能力及功效提出了许多新需求和新要求的大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加强相关工作力量建设,既是一个应当着力奋进的实践探索问题,也是一个需要深入调研的理性思考问题。本所律师许多曾经长期在军队立法、军事司法、涉军律师和军事法学教育领域耕耘多年,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体会和感悟。为此,我们拟整理、撰写一组系列文稿,力求从历史沿革的纵向脉络和国际、国内比较的横向维度,谈谈对涉军法律服务及其力量建设问题的“一家之言”,以期共商良策、协力共羸。1985年,在中国法治发展史上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这一年6月9日至15日,第一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召开通过《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通知。11月2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由此开始了在亿万人民群众中普及法律常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宏大工程。这一年,在军队法治建设史上也是同样具有特殊意义,一批法律服役机构在军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些军内法律机构主要有两种:一是海军司令部所属的法律服务机构,另一种是广州、沈阳、济南和兰州军区政治部所属的法律顾问处。1985年,海军在司令机关筹组法律顾问处。当时海军机关大院的管理比较混乱, 新形势下出现了许多涉法问题。1986年初,海军党委发布命令,宣布成立海军直属机关法律顾问处,这也是我军第一个在正式编制之外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首任主任为刘逢军。1987年I月,海军直属机关法律顾问处改为海军法律顾问处。1988年3月,经原总参谋部批准,海军法律顾问处正式列为海军司令部的编制序列,作为在全军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单位,以海军法律顾问处的名义对外办公。该处编制为6人,设主任、副主任务各1人,专职法律顾问4人。当时这个法律顾问处的主要工作,是在海军部队的行政管理、特别是营院和营房管理方面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海军法律顾问处成立之后, 先后制定了《海军法律顾问处组织条例》( 1986年)、( 海军法律顾问处工作制度) (1987年)、(海军军事法律顾问工作通则) (1988年)等。几乎是与此同时,1986年1月,广州军区政法部7位离退休的政法干部成立了“广州新兴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为赵祥季;4月,沈阳军区政治部成立法律顾问处,首任主任为王丛军;5月,济南军区政治部和兰州军区政治部也成立了法律顾问处,济南军区政治部法律顾问处的首任主任为宋新立,兰州军区政治部法律顾问处的首任主任为刘世彬。此后,总后、空军、北京军区等各大单位也纷纷效仿,先后建立起了类似的律师工作机构,有的挂靠在地方司法行政及法律服务体系上,有的则在本级政治机关的领导下,接受解放军军事法院的业务指导,主要承担为部队和官兵提供法律服务的任务。1988年8月15日,国家司法部以公函形式答复原总政治部,明确军队的离退休人员到军内法律顾问处工作,由总政负责审批,发给《军内律师(特邀)工作证》。这个批复改变了1984年以来,依司法部批复产生的离退休军人在地方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担任特邀律师的状况。鉴于当时军队还没有设置专门的司法行政工作机构,相关的具体事宜由各级军事法院负责承办。1988年,《解放军报》与解放军军事法院联合举办了《军营律师征文》活动,在此基础上,在全军范围内评选了10名“优秀特邀律师”(当时为带动部队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经司法部同意,解放军军事法院向一批符合一定条件的离退休军队司法干部颁发了特邀军队律师证件)、10名“优秀法律顾问”(从专、兼职军队法律顾问处工作人员中评选)、10名“优秀法律咨询员”(从基层兼职从事法律咨询工作的人员中评选)。海军法律顾问处的试点也比较成功,解决了一些困扰首长和机关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同时参与订购武器装备、军用物质及其它经济谈判。时任海军首长曾在有关简报上批示:“还是按法律办好!”时任总参首长也曾在一份材料中批示:“海军法律顾问处成立多年来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政治效益和军事效益是很大的,他们的成功经验是可以借鉴的。”此后,总参谋部设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律顾问办公室”。1989年2月28日,司法部、总参谋部联合发布《关于军事法律顾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8月1日,司法部对总参作出《关于各大军事单位设立军事法律顾问处的复函》。复函同意设立沈阳军区、北京军区、兰州军区、济南军区、南京军区、广州军区、成都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军事法律顾问处,其性质、任务和工作职责按司法部、总政治部《关于军事法律顾问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并授权解放军军事法律顾问办公室审批今后军队其他单位还需设立的军事法律顾问处,但应报司法部备案。10月21日,司法部又对总参谋部就军事法律顾问资格认定和工作证发放事项的请示用复函形式作出答复,要求解放军军事法律顾问办公室尽快制定《军事法律顾问资格管理办法》,报总参谋部和司法部批准后实施,并同意以司法部、总参谋部的名义制发《军事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和《军事法律顾问工作证》。回顾这段历史可以看出,伴随着国家与军队法治建设的进步,军内专业法律服务工作应运而生,“两个系统”各有千秋,实际工作成效斐然,为走上正规化、规范化的管理之路奠定了坚实的客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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