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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法律服务专业力量建设专题之四——好风凭借力:军队专业法律服务走上规范化建设之路

发布日期:2024/10/8 阅读量:2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编者按]在中华民族的复兴、崛起之路上,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工作,简称“涉军法律服务”不可匮缺、日显重要。在军民融合发展成为国家战略,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特别是军事斗争准备面临许多新情况、新任务,对专业法律服务的能力及功效提出了许多新需求和新要求的大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加强相关工作力量建设,既是一个应当着力奋进的实践探索问题,也是一个需要深入调研的理性思考问题。本所律师许多曾经长期在军队立法、军事司法、涉军律师和军事法学教育领域耕耘多年,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体会和感悟。为此,我们拟整理、撰写一组系列文稿,力求从历史沿革的纵向脉络和国际、国内比较的横向维度,谈谈对涉军法律服务及其力量建设问题的“一家之言”,以期共商良策、协力共羸。1992年9月,中央军委批准在总政办公厅编制系列内设立司法局,军内律师、法律顾问及法律咨询工作统一归口管理,国防和军队专业法律力量建设开始进入快车道。次年,两个关于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分别是1993年1月1日由总政治部制发的《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和1993年3月7日由国家司法部和总政治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个基础性、导向性文件的适时出台,对于我军专业法律服务力量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也为后来军队律师制度的构建和发展奠定了法源及实务根基。一、《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该规定全文共26条,其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的内容和地位,指明军队法律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军队的律师工作、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以及公证辅助工作等。”并指出这些都“是军队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军队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国家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规定了军队法律顾问处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审批程序、名称确定及法律顾问处之间的业务协助等。三是明确法律顾问处业务范围包括:担任首长和机关的法律顾问,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服务;接受军内单位和人员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调解、仲裁等活动;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接受领导委派及军内单位和人员委托,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接受聘请担任军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专项顾问;为军内单位和人员提供法律帮助,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军内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代办公证申请、工商登记、合同谈判、财产租赁、商标注册等事务;通过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对部队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四是规定了军队律师的任职条件、工作证件、接案与收费、奖励与惩罚等,并明确“军队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证(军队)》,由国家司法部和总政治部统一制发”。五是明确在师以下单位设立法律咨询站(组)这种部队基层法律服务组织,配备法律咨询员,开展基层法律服务。二、《关于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确立了总政司法局的地位和职能,指出“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设立的司法局是总政治部管理全军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司法部的指导下负责全军法律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二明确军队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明确部队军以上单位设法律顾问处,在师以下单位设法律咨询站(组)这种军队基层法律服务组织。三是明确“军队律师是国家律师队伍的组成部分”,指出军队律师的资格按司法部有关规定审定,工作证件由总政治部办公厅司法局审查颁发,报司法部备案,为将来国家法律明确军队律师的地位埋下了伏笔。四是明确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的定位,明确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国家法律服务工作和军队政法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总而言之,1993年国家司法部和总政治部发布的这两个文件,以军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的应有地位,使得军队律师获得了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的认可,并正式纳入国家律师管理体制。此后,军事法律服务机构如雨后春笋地建立起来,截止至1996年国家律师法正式颁布实施前,全军已建立法律顾问处69个,其中包括海事、国防科技等专业法律顾问处3个,共有军队律师1106人,有些军队大单位还根据《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规定,制定了本单位和本系统法律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通过有组织的法律服务工作,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落实。 编者简介:于兴卫:法学博士,退役大校,曾任军事科学院研究员、法律顾问处律师,长期从事军事法学研究与法律实务工作,承办过大量涉军非诉业务和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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