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栖霞法院为纯民营企业破产指定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

发布日期:2024/9/27 阅读量:2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清算组的优势在于,在处理复杂的国企涉及员工安置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在我国2007年6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破产法》下正式确立的。在此之前近30年的破产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事务的具体责任也就是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一个叫做“破产清算组”的组织,它基本上形成了一套“破产清算组”。清算组制度”。不可否认,清算组制度在我国以往的破产审判实践中,对于破产事务的顺利办理、推动国有企业整体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清算组在独立性、中立性、专业性、专业性等方面存在缺陷,不断受到各方批评,最终导致其被破产管理人制度取代。 2007新年《企业破产法》虽然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财产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即从清算人制度到管理人制度,但除了市场化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外,管理人在除清算公司等中介机构及相应工作人员担任管理人外,还保留了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规定。也就是说,清算组管理破产企业的模式尚未完全退出破产程序。

新《企业破产法》立法之所以仍保留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能力,是因为“在破产实践中,特别是国有企业破产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等复杂问题”。自有资产和员工安置等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的,由机构成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但最大的问题是由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无法落实。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完全不是出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限制,而是为了追究内部行政责任。由于管理人的过错,交易对手尤其是债权人基本上没有救济途径。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责任实质上失效,法律权威受到攻击。

2。栖霞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担任纯私营企业管理人是否有法律依据?债权人认为,地方保护主义和对受制于政府的新《企业破产法》的蔑视正在践踏《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将于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起实施。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从地方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一般应当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第十八条 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作为管理人:

(一)受理破产申请前,已按照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二)审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案件;

(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根据管理人名单,通过轮候、抽签、抽签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

管理人一经任命,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履行的全部或者部分职责转嫁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将指定管理人过程中产生的材料存入企业破产案件卷宗,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审查它。

烟台欧王酒业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纯粹的民营企业,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只有一名留守员工(目前仍有争议)。栖霞法院仅以《省发改委僵尸企业名单》为依据。这与新《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意图背道而驰,体现了赤裸裸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大于法律”。

栖霞市人民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法精神和初衷。 《2018年3月4日印发》中提到,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自行编制管理人名册,可以综合考虑管理人的专业水平、工作经历、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勤勉尽责等情况。管理员的。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理者级别,对管理者实行分级管理和定期考核。对于债务人财产数额较小、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破产案件,可以采用等待、抽签、抽签等随机方式在本级管理人中指定一名管理人。

对于复杂的案件,应采用竞争性方式指定管理人。

3。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的弊端非常明显,对债权人权益的损害巨大:

1、 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 栖霞市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主要由政府机关人员组成。它们在破产程序中受到行政机构的干扰,难以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

2、专业性无法保证。 清算组负责人本人多次声称清算组成员不懂业务。由于法律对清算组成员的专业素质没有提出要求,清算组成员通常为非专业人员,缺乏处理破产清算事项所需的法律、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栖霞市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中虽然有两名法律专业人士,但从未见过他们履行具体的破产业务职责。

3、缺乏专业精神。 正是因为缺乏专业精神,才出现了违规转移管理人职责的情况。清算组将自身责任转移给外包律师事务所,这是《《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8年3月4日发布)所禁止的。 清算组成员往往兼任清算工作,不能将全部时间和精力都花在清算事务上。这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拖延破产程序,增加破产成本。

4、 缺乏责任感。 由于清算组临时由不同机构、部门的人员组成,本身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清算组成员所在机构、部门仅负责派员前往确保其人员处理破产和清算事务的有效性。但是,他们对其行为的后果不承担责任。而且,一旦破产程序完成,清算组将解散,也找不到责任方。导致清算组成员毫无责任感,没有按照最高法院的精神和新立法的初衷行事。他们随意处置破产财产、随意聘请外包单位、随意转移管理人职责,给破产业务带来巨大危害。

4。经理非法将责任转移给山东鑫世明律师事务所,表现出“我的地盘,听我的”的嚣张气焰。

如果管理者敢突破禁令、转移责任,外部律所就敢为所欲为。 作为破产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的监督。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然而,栖霞法院指定的烟台欧王破产管理人在推进工作过程中不作为、行动迟缓、乱作为,造成人力、财力、物力的巨大浪费,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政府执政为民形象的同时,也严重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国有资产(税收)流失。 债权人向网易法治频道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管理人一旦指定,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以任何形式。 但栖霞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并没有向债权人会议报告,也没有向社会公布指定标准和程序。他私下将自己的职责转移给了清算组中一位有利害关系的成员。 山东鑫世明律师事务所。 特别要命的是,这家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律师根本懂破产清算业务,不懂税务计算,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和执行《破产财产变价处置方案》,缺乏知识处理破产财产的经验。面对债权人对律师事务所指定的质疑,管理人延迟出具委托书,并且没有向社会公开外包律师事务所的资质,充分展现了”拥有权力就意味着任性”。

债权人告诉网易法治频道,面对法院指定的不懂破产业务的管理人、法律规定禁止的责任转移、嚣张的“代理管理人” ,债权人注定要被欺负。命运。 作为烟台欧王酒业的债权人,在经理的威胁下,把该交的钱和不该交的钱都付了,但经理却不配合,没有做作为一个经理应该做的事情。实在是太让人气愤了。债权人不愿意绞尽脑汁去解读晦涩委婉的政治语言。他们只是希望安静地经营企业,为当地提供就业机会和税收,为公司本身赚钱。不过,如果栖霞市拥有本地专营权的营商环境,无论有多少廉价土地,无论提供多少免税,对他们的吸引力都不会很大,投资的诱惑就会更大。不是很好。

债权人拿起了法律武器,将向全国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信访办、各级法院纪检组、信访信访办进行实名举报不远的将来。 网易山东法制频道将进一步追踪此事进展。


湖南著名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falvfatiao)提供邵阳市刑事刑法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