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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日期:2024/9/6 阅读量:5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发文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号:你院《关于军事法院判处的重婚案件其非法婚姻部分由谁判决的请示》收悉答复如下:非法结婚是重婚罪的前提,法院在判决重婚罪案件时应明确规定解除非法婚姻,这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兰州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判处林文远重婚罪时,并未宣布解除林与鲁菊蓉的非法婚姻关系。我们认为林以非法手段骗取与陆的结婚证是无效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林与陆的非法婚姻已依法解除。兰州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应将林重婚罪判决书副本送达陆菊蓉,可加附判决书向陆宣告其与林的非法婚姻关系已解除,并将宣告事项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存档备查。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由谁判决最高人民法院(80)字第25号重婚罪案件中非法婚姻部分的请示:空军航空兵六师十六团政治部主任林,1969年与福建省莆田县延长职工医院护士结婚,1979年以欺骗手段与陕西省长安县仪器厂女职工陆菊蓉结婚。1979年7月28日,兰州军区空军军事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林文远有期徒刑两年。由于重婚罪案件由军事法院判决,不清楚非法婚姻部分由
谁判决,森林犯罪分子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县、陕西省长安县、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对林与陆非法婚姻部分的判决不予受理,导致林与陆非法婚姻至今未解除。空军军事法庭问我院怎么解决。部队其他单位也遇到过这个问题。鉴于军事法院没有设立民事审判机构,也没有民事审判任务,如将非法婚姻定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一些单位过去的经验,即使是军事法庭做出判决,也很难保证判决的执行。因此,我们建议:军事法院判决重婚的案件,如果违法婚姻一方是非军人的,由非军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决;非法婚姻双方都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处理。以上意见如有否定,请给予说明。1980年11月14日,r.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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