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北京金融监管局出台《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内容摘要】
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
第七条 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第十四条 商业保理公司自获批复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市金融监管局应当收回原批准文件,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商业保理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市金融监管局依法责令其关闭并公告终止其经营,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
第十七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合叙作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商业保理业务。
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已在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解押并放弃质押权力和获得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应收账款权属的除外。
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票人无需持有票据或有价证券产生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单据,仅依据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即可向票据或有价证券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或有价证券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第十八条 商业保理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或经营下列业务:(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三)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四)与其他商业保理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五)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六)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七)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业保理公司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计提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七条 商业保理公司可以通过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融资,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股东借款、再保理等合法途径获得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商业保理公司对关联公司提供服务时,定价应当合理、公允,交易条件不得明显优于非关联公司。
第三十一条 商业保理公司在开展应收账款转让等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应收账款的权利状况进行查询、登记公示。
【律师解读】
2019年10月22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出台了国家层面的针对商业保理的规范性文件。随后上海、天津、广东等地根据通知开展了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工作。如今,北京金监局出台指引,表明了其梳理、规范当地商业保理行业的决心。
指引主要体现了以下内容:
1、明确市场准入条件。指引对商业保理企业的设立、股东、董监高等提出了要求。在获得批准后,企业必须在6个月内有实际经营活动,否则将失去保理商资质。此外,指引明确了商业保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需一次性缴清。这一数额无论是相较于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中的5000万,还是相较于其他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如《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都是较高的;
2、明确底层合同的要求。指引对底层合同的要求与通知一致,但和通知相比进一步解释了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和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的内涵,明确了已被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仅有票据和“先票据后保理”的业务模式不属于合规模式,该规定体现了商业保理法律关系的“融债”属性;
3、规范融资渠道。指引明确商业保理企业可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的渠道合规融资,避免面向公众,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机构融资或是与其它商业保理企业有再保理以外的资金往来。由此可见尽管4月1日北京金融监管局在《鼓励地方金融组织支持复工复产
加强服务实体经济若干措施》中允许经审核的商业保理企业可在地方交易所融资,但这可视为特殊时期的应对措施,通过地方交易所融资在理论上仍为商业保理企业不可触碰的红线;
4、采取措施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指引通过多种方式以期规避商业保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指引规定了关联方交易限制、杠杆倍数、计提比例等监管指标,指标数值与通知一致。指引还明确要求企业在展业时将业务在中登网上登记,以避免同一权利被多次融资的风险。
同时,我们注意到,各地对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监管强度和政策虽然整体上保持一致,但在细节上有所区别,在此建议各大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应提前了解研判各地政策,根据公司业务实际情况提前做好机构、业务和资产的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