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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壮律师:电梯坠落死亡等事件的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24/8/2 阅读量:13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电梯为动力驱动,采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沿固定运行的梯级(台阶)线。 ,提升或平行运输人员和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近年来,电梯已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必备设备。然而,随着电梯的普及,电梯也逐渐成为威胁生命的杀手。

1。电梯震动

2009年8月12日,刚从江西老家回到广州与父母团聚的8岁男孩,独自乘坐京都大厦电梯时,不幸坠入电梯井身亡。 。

2011年4月25日,浙江杭州,一名电梯维修工在维修电梯时发生事故,被电梯夹住后死亡。

2011年7月5日,北京,一部上行电梯突然跑错,造成1人死亡、28人受伤。

2011年9月4日深夜,一名女子被困在大连电梯内。

2011年9月9日,广东​​东莞一商业写字楼发生电梯事故。电梯轿厢从19楼直接坠落,造成20人受伤。

2012年9月11日,浙江瑞安,于女士抱着18个月大的孩子在6楼等电梯。

2012年9月22日,上海一名女游客不慎踏入上海华联商厦电梯井,从6楼坠落至底层,当场死亡。

2012年9月22日,上海松江某小区电梯突然从16层直接下降到地下一层,然后又从地下一层高速上升到27层。一名妇女受伤。

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近年来,全国每年平均发生40起商住电梯事故,造成40余人伤亡。特别是2011年以来,电梯事故呈上升趋势。据统计,目前上海有超过14000部电梯,使用寿命超过15年,安全隐患无处​​不在。

2。电梯恐慌事件后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由于电梯老化、维护保养不当等诸多因素,电梯间已成为事故多发地。那么作为受害者,受到事故伤害后应该如何处理呢?近日,上海圣联律师事务所杨壮律师就电梯事故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1。哪些情况构成事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人在电梯轿厢内滞留超过2小时,即为一般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按照程度分为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现实中,电梯经常被卡住,突然停止运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而且时间又短,人们通常只是抱怨一声,然后离开。有时,电梯会对人造成轻微的身体伤害,很少有人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寻求解释。

2。电梯事故受害人应该向谁索赔?

一般来说,住宅或商业楼宇的物业管理单位往往被列为第一优先索赔对象。在广东东莞,今年7月底新推出的《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将在全国率先实行“用户”第一责任制。也就是说,首先确立了电梯的“使用者”是第一责任人。电梯的“使用人”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电梯使用权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并在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明确,从而理顺电梯等多个主体的责任。所有权、使用权、财产管理权、技术管理权和具体使用者形成清晰可追溯的责任链。实践中,对于所有电梯事故,如果能够查出电梯事故原因,一般会根据调查结果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如果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电梯使用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一般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履行职责消费者在酒店、商场、火车站等场所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可以直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所在地或电梯制造商。

3。如果发生电梯事故,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哪些项目?

一般来说,如果受害人死亡,涉及的赔偿金额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生活费和精神损失费、亲属办理丧事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受害人致残的,需额外赔偿伤残补偿金、伤残辅具费、家属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康复护理费以及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后期继续治疗实际产生的费用。 。

最后,杨律师想强调的是,任何纠纷,事后维权都很难,最主要的是共同防范风险。如果您发现周围的电梯出现老化、维护不当等情况,可以向所在地区的安监、质检、工商等部门举报,防患于未然。

作者:杨壮

(杨庄律师供稿-法国评论,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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