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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权分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将其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善意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
(2)转让价格合理;
(三)依法应当登记的不动产、动产已经登记,或者不需要登记的不动产、动产已经交付受让人的。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的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财产权利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善意取得遗失财产】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财产。遗失财产转让给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该人请求赔偿,但无处分权;或者自遗失财产之日起二年内,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原财产。认识或应当认识受让人;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有资格的经营者购买遗失财产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财产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缴纳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向非处置权利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取得动产原有权利的消灭】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原有权利消灭。但受让人善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转让时的除外。
本人善意取得财产的,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下列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 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 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
受害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道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个人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案件。
善意收购并非原始收购。
善意取得也称为即时取得。无处分权的人将其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该财产,则受让人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原有权利人则失去所有权。是指动产占有人将动产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其他财产权的制度。即使动产占有人无权分配该动产,善意受让人仍可以获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原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首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愿为依据而直接取得所有权。物权原取得,又称物权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不依赖他人的权利和意思表示,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物权。财产权的继承取得,又称财产权的传递,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依靠他人意志的表达而取得财产权。
以上是法律快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善意取得的相关法律规定。善意收购也称为立即收购。无处分权的人将其财产转让给第三方,例如受让人。如果一个人善意取得财产,受让人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则失去所有权。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随时咨询法律快讯,我们将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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