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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的自由之路走向终结?解读最严新规

发布日期:2024/3/2 阅读量:24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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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的自由之路?信之源新法解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发达,近些年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尤其是自媒体信息发布还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6月1日国家网信办新修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项新规会对企业新媒体运营产生什么影响。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带大家一起看:

大家都知道,现在的自媒体喜欢“追热点”,而很多热点事件恰恰传播了新闻信息,这在新规实施后应当注意辨别,否则极易触发合规风险。

新规明确:“论坛、博客、微信公众号、网络直播等网络媒体要发布新闻信息,必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即使是转载新闻,也只能转载国家许可的单位所发布的新闻信息。同时必须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等,不得歪曲、篡改原新闻信息内容。”

那么,这里面说的新闻又是指哪些呢?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虽然新规如此规定,但实际上,我们在落地操作时依然十分困惑,例如“经济”或“突发事件”,如何定义?

“体育、娱乐、电影、房产、文学”等都不应当被纳入新闻信息的范围。平日里我们讲的“新闻”很多算不上新闻。例如非突发的经前期筹备而成的论坛、电影发布会,游戏直播、吃饭旅游唱歌直播,及公司或一般行业的“新闻”,其实算不上新闻信息,应当是不受规定限制的。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这是否意味着通过微博、微信等形式发布新闻信息都要取得许可?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表示,规定主要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进行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以下类型:

一是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申请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取得该类许可的同时可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

二是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主要是指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以外的其他法人单位。

三是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等传播平台;传播平台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网络实名才能看新闻?

新规明确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看新闻都要实名,是否对网民新闻阅读产生了很大影响?

其实,这倒不会造成多少实质性的影响。一是网民仍可以通过新闻源网站或其它有权转载服务直接浏览新闻,不受限制;二是平台实名认证已经做得很好。例如微信平台、微博或一些应用程序等,本身就需要实名认证(只是程度不一而已),所以新规不会对平台内用户查看新闻造成实质性的伤害。

新规明确规定,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一般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从事新闻采编活动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这预示着新闻网站将和传统媒体同一标准,统一管理,新闻网站记者拥有合法的采编权,新闻采编活动必须由有资质的记者完成,此举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提档和升级,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充分彰显了网络主权,公民的隐私也得到了保护,新媒体从此不再是新闻的自由王国。这些制度的结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不实信息的传播,净化我们的网络环境。


北京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信之源拥有由知名大学的教授、博士和研究生组成的强大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具有雄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如您有法律及律师方面需求,可以在线咨询或是拨打热线:010-82554376,全国免费电话:4000530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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