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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胜诉:莆田中院判决平潭县政府不作为违法委托人赠送梁开贵律师锦旗

发布日期:2024/2/3 阅读量:28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简介】

    林先生在福州市平潭县拥有房屋,因某国际邮件处理项目实施面临征收,但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林先生未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林先生的部分建筑下达了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决定书,欲将林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建予以拆除。林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梁开贵律师代理自己维权。

【办案经过】

    梁开贵律师介入此案后,经过认真分析案情,规划并确定了维权方案。首先就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决定书,依法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以另一案正在审理过程中为由本案中止本案审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林先生依法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获得胜诉】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梁开贵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违法。同时,梁开贵律师代理林先生对征收过程中的其他行政行为也提起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为林先生争取到了一系列的谈判筹码,又经过多次的博弈,最终林先生与征收方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补偿协议,林先生的补偿问题圆满解决。 同时委托梁开贵律师代理的另外一位林先生,在未经开庭的情况下补偿问题即得到圆满解决。为表感谢,委托人特赠送梁开贵律师锦旗一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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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胜诉:莆田中院判决平潭县政府不作为违法委托人赠送梁开贵律师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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