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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破产:外国法院对企业跨境破产程序的承认与协助

发布日期:2024/1/25 阅读量:24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跨境破产:外国法院对企业跨境破产程序的承认与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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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破产:外国法院对企业跨境破产程序的承认与协助


作者:蔡军律师   北京国澜律师事务所


邮箱: lawyerjjc@126

微信:lawyerj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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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企业在“走出去”和“一带一路”经济建设的影响下,同世界各国的经贸往来更加密切频繁,国内外跨境企业也越来越多。有的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会因某种原因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况,此时,为了实现债务人财产利益的最大化以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需要对其跨境财产申请破产保护。一国的跨境破产程序效力是否能够及于债务人在别国的资产,取决于各国的具体规定,我们国家正为可以妥善处理企业在跨境破产方面所面临的问题积极寻求与国际接轨的法律制度。因此,加强研究外国法院对企业跨境破产程序的承认与协助,逐步改进和完善中国法院对上述程破产程序的承认与协助,具有现实意义。


外国法院对企业跨境破产程序的承认与协助

关于外国法院对企业跨境破产程序的承认与协助,可以以韩进海运申请破产保护为例进行讨论。

韩国韩进海运株式会社(简称韩进海运)是韩国最大的跨国航运企业,世界十大船公司之一。2016年8月31日,韩进海运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破产重组程序,同年9月2日,韩国法院决定对韩进海运启动重整程序。2017年2月2日,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决定终止韩进海运接管程序,并在同年2月17日宣布公司破产。为使船舶免遭扣押,韩进海运向世界多国申请破产保护,其中日本、美国、新加坡、德国、英国、加拿大、比利时等均给予不同程度的破产保护,并采取禁止扣押相应船舶的救济措施。


1.日本

2016年9月5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承认韩进海运的破产程序,同意韩进代表提出的禁止扣押令申请。日本法院给予的救济包括:临时中止对债务人在日财产的强制执行程序;临时中止以实现留置权为目的的公共拍卖程序;颁布禁止债务人进行个别清偿、转移资产等处置行为的禁止令;禁止任何针对债务人资产的强制执行程序;发布临时行政管理命令,选任临时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在日本的经营事项。

依日本在2001年修订的《关于外国破产处理程序的承认与协助法》,日本法院不予承认与协助的情况包括:外国破产程序的效力明显不涉及债务人在日本境内的财产;对外国破产程序给予协助将违背日本的公共政策;没有向日本法院支付承认与协助程序的相关费用;外国破产管理人没有按照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判决的相关规定进行。此外,得到日本法院批准的外国管理人想要处置债务人在日本的财产还需获得日本法院的批准。


2.美国

2016年9月9日,美国新泽西州破产法院作出判决,承认在韩国进行的破产程序为外国主要程序,发布临时命令,对韩进海运位于美国境内的资产予以保护。美国法院对韩进海运程序的救济范围较广,既包括韩进海运自己拥有的财产,也包括韩进海运通过租赁、借用等媒介关系占有的财产,即便是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也不能通过扣押等形式实现其权益。美国法院还指出,对于已经在美国领土上满载货物的集装箱,如果海运费用已付清,外国代表应允许放货。

美国2005年破产法第15章的重构,反映了美国在顾及既往经验的基础上,着重移植联合国《跨国破产法示范》的最新成果,其所建立的不包含互惠要求的更加妥善的处理跨国破产案件的机制具有鲜明特点,具体表现为:赋予外国代表和债权人在美国法院启动或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详细规定对外国破产程序承认与救济;明确平行程序间的协调与法院间的合作机制。第15章所取得的进步有助于美国进一步理顺跨国破产中的复杂法律关系,减少双重程序带来的弊端,基本上实现了联合国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以可预测、平等及透明的方式在市场经济参与者之间分配风险和为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益主体的共同利益而使财产价值实现最大化两大目标。


3.新加坡

2016年9月9日,新加坡高等法院批准承认韩国破产程序,对韩进海运位于新加坡境内的资产给予保护。法院在判断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韩进海运的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是审理韩进海运破产案的法院,韩进海运的注册登记地、总部和上市地点均在该地;韩进海运的董事都是韩国本土人;韩进海运提交的申请书显示韩进海运是在韩国集中发出指示。据此可以认定韩国是韩进海运的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2)重整程序的特征。在债权人方面,法院强调国外债权人应当获得与国内债权人同等的待遇;在程序正当方面,法院较为关注重整计划的制定在外国程序中是否以债权人的实质性参与和有效沟通为基础,外国程序是否确保国内外债权人具有充足时间及资料考虑重整计划。法院认为,外国程序是否确保全体债权人的公正、公平待遇并不是绝对的承认条件,需要根据个案情况综合判断,原则上,只要外国程序具备合理措施保障公平待遇即可。(3)规则是否保持实质性一致。新加坡和韩国在公司重整领域的法律规范虽存在差异,但完全寻求规则的一致性,不同的重整规则有利于促进新加坡国内有关规则的改进与完善。虽然承认韩国破产程序会对新加坡扣押船舶的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但坚持普遍主义意味着债权人将无法实现个别清偿,这与新加坡国内破产重整规则中禁止个别清偿债权人的规则在实质上保持一致性。

4.德国

德国是欧盟的成员国,因韩进海运的主要利益中心在欧盟境外,故其跨国破产相关问题也受德国破产法典管辖。2016年9月14日,德国汉堡当地法院给予韩进破产程序保护,承认正在韩国进行的重整程序,并对债务人位于德国境内的资产予以救济。

德国法院的适用法依据为2012年修订的德国破产法典中第11部分跨界破产法。第343条承认条款规定,在外国进行的破产程序应当获得承认。但若有以下情形不予承认:启动破产程序的外国法院对破产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承认该外国破产程序会明显违反德国法律的实质性原则,尤其是对基本权利的保护。第344条保护措施规定,依外国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申请,德国法院可以根据第21条的规定对位于德国境内的债务人财产予以必要保护。具体保护措施包括:发布禁止令,禁止债务人处分其资产或要求债务人处分资产必须经管理人同意;禁止或临时中止针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措施;基于特定财产对债务人重整的重要性,禁止债权人对该部分资产进行变现。管理人有权对相关命令进行上诉。此外,第348条法院合作条款规定,外国破产程序一经承认,德国法院可以与外国法院展开合作,尤其是在破产程序信息交流领域。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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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蔡军律师(国际破产协会会员,国际商会贸易与投资政策委员会会员,全国律协公司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协国有资产法律专委会副主任,北京外国语大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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