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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无罪案例|某房产公司在拆迁中砌墙堵路被控强迫交易罪

发布日期: 2022/8/3 访问量: 260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无罪案例|某房产公司在拆迁中砌墙堵路被控强迫交易罪案

简要案情:某房产公司在一地产项目开发中为加快拆迁进度,安排他人在不愿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两户门口砌墙堵路,致使两经营户门口交通不便,无法正常经营,后两户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房屋被拆除。起诉书指控公司该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辩护观点: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带有行政补偿性质的财产损害赔偿行为,非市场交易行为,不会扰乱市场秩序。 (一)产权调换形式的拆迁安置补偿不是卖房。拆迁安置补偿有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两种形式,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房屋产权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调换,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的行为,它是以实物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产权调换本质是开发商替政府对被拆迁人腾出土地、拆除房屋遭受损失的补偿。就弥补损失这点,和财产损害侵权赔偿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支付对价是为了补偿被拆迁人房子被拆除的损失,而不是为了买卖商品或服务,行为不归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也不会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属于市场交易合同。从案发当时适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以得出,政府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将拆迁权转让给了开发商,由开发商代替政府对被拆迁户进行补偿,但政府自始至终都参与着拆迁补偿安置 的整个流程,如制定补偿价格、参与补偿谈判,如果被拆迁人不同意开发商的补 偿方案,政府最终会裁决强拆。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 双方就交易的本身享有完全独立的处分权,完全排斥公权力的干预,而本案的拆迁安置,被拆迁人没有任何选择余地,因为签或者不签,最终房子都是要被拆的, 无非是早晚的区别。所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表面上拆迁人开发商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民事协议,但实质上是一个准行政补偿协议,签约双方并不是完全平等的,合同背后有公权力的干预。这个观点在后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印证,新条例颁布之后,拆迁安置补偿就属于形式和实质上统一的行政补偿行为,但从整个拆迁补偿的流程来看,除了拆迁人由开发商变成政府外,其他并无太大区别,由此可以得出,当年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一个准行政补偿合同,不是市场交易合同。强迫交易罪的客体是市场秩序,如果行为本身不是市场交易行为,签订的合同也不是普通的买卖合同,那么行为就不会扰乱市场秩序,自然也就不能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二、砌墙堵路的行为不属于认定强迫交易罪构成中的暴力、威胁。 强迫交易罪在行为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迫他人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是指以轻伤为限对人身实行殴打、捆绑等强制手段,强迫交易罪中的威胁是指以加害其人身、家属、毁坏财物、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相要挟,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被迫进行交易。本案中指控的砌墙堵路行为,不属于针对人身的暴力,也不属于加害人身或毁坏财产的威胁,虽然在砌墙时工作人员与户主家属有推搡的行为,但这些轻微暴力的举动是为了保障砌墙不受干扰,而非为了逼迫签订协议。砌墙行为只是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被拆迁人的经营和生活,主要的目的也是通过影响经营从而打消被拆迁人想继续经营超市至年后再搬迁的念头。虽然砌墙堵路会影响经营及生活,但最终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系因政府已向其送达了有关裁决书与强拆书,知道不拆不行了,于是采同意了拆迁条件。两户最终签订协议虽是被迫无奈,但并非是来自公司的暴力威胁强迫,而是当时无法避免被强拆的形势所迫,真正可以强迫他们签订协议的,是政府的强拆,强拆才是能够视为毁坏财产的暴力威胁。 

三、对本起事件进行法律评价,不能脱离当时的社会背景。 起诉书中指控的“强迫交易”事件发生于 2008 年,当时规范房屋拆迁的法 律规范是 2001 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征收、 补偿的主体不是政府而是拆迁人,即土地开发商,拆迁人可以先征收后补偿,在 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经过相应程序拆迁人可申请对他人合法所有的房 屋进行强制拆迁,且被拆迁人不服提起诉讼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该《条例》以效 率为导向,强调城市发展至上,其为当时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和城市面貌的改善做 出了应有贡献,但高效背后牺牲了公平。该《条例》规制下的拆迁制度,在当时 造成了大量的流血事件,是当时中国群体性事件的最主要诱因。两户因拆迁生活发生巨大改变的原因不是因为这堵墙,而应归责于当时、当地的拆迁补偿标准过低,而补偿安置标准不是公司制定的。在经济发达地区,拆迁可以让人一夜暴富,而在欠发达地区,拆迁往往是让拆迁户得不偿失,即使是在现在,因一路相隔,补偿标准相差悬殊,拆迁后举债买房、因拆返贫困的家庭依然大量存在。相对于当时高发的一些暴力逼拆、强拆事件,公司工作人员在拆迁过程中除了砌墙堵路一定程度上影响两户被拆迁人经营出行外,没有其他的不法行为,这种不直接针对人身、财产的促拆行为在当时属于平和的措施,政府、公安也不认为是违法行为。所以对于砌墙事件的评价不能脱离当年的法律背景与社会背景,否则对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都是不公平的。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公司该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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