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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非住宅物业应按照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案情简介:,2013年12月28日,原告李某购买了一处规划用途为办公的房屋,并向被告缴纳了11061.61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非住宅亦应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依照《立法法》第八条、第六十四条规定,除法律保留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案中,作为行政法规的《物业管理条例》对非住宅是否应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规定应参照住宅缴纳,《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本案的指导意义在于,厘清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与《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否存在抵触的问题,进而解决了青岛市普通非住宅物业是否应当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
而且,收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并非单纯义务性收费,而是缴存后用于权利人未来房屋维修专用,其目的是维护权利人之房屋权利,因此普通非住宅物业也应按照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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