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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某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执行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案

发布日期:2023/5/10 阅读量:44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按建设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案情简介:,2014年9月30日,某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你单位青岛中央广场项目,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及青政办发【2002】88号文件规定,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262.46万元,上述费用你单位至今未缴纳。

      基于以上法律依据和事实,现决定处理如下: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市城乡建设委政务办理大厅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262.46万元。

      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故某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5年4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行政处理决定行政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

      故裁定:对该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法官点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本案涉案金额达三千多万,房产开发企业如不依法缴纳,将严重影响后续的配套建设,并直接关系民生福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城乡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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