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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法建筑应遵循哪些程序?听听河南省高院裁判要旨怎么说?收藏!

发布日期:2025/4/9 阅读量: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律师做案件的过程中碰到很多地方的百姓在修建房屋时,由于农村法律制度不完善,地方各部门职权划分不清楚,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健全等原因,导致很大一部分百姓的房屋在修建时手续是不齐全的,因此也出现了很多违法建筑的房屋,或者属于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筑。很多地方政府对于这类情形,由政府认定违建之后,采取的都是“一刀切”的拆除行为。政府采取“一刀切”拆除行为是违法的。下面我们来看河南省高院对于这类情形是怎么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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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素鱼、郭志权、刘小玲、郭书祥、郭永林、郭某等六人所建的涉案建筑物,是在原宅基地上翻建起来的,位于当地规划中的“限建区”,新乡县朗公庙镇人民政府采取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作出处罚决定及履行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程序,被法院据此确认该强制行为违法。

【河南省高院裁判要旨】

当建设行为正在进行时,行政机关为了阻止建设行为继续进行,可以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建设,这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有权及时实施,以防止违法行为继续产生危害的后果。对于已经建设的建筑物或附属物,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行政处罚,此后再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告知、强制拆除等程序。之所以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基于不同的违法行为、采取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同的轻重缓急的特点,如紧急情况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非紧急情况则采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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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正在进行中的建设行为属于违法建筑时,行政机关应视具体情况作出责令改正、停止建设的行政强制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继续产生危害后果。对于已经建设完毕的建筑,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行政处罚,此后再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告知、强制拆除等程序。不能上来直接要求拆除违法建筑,应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采取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即使拆除也应履行合法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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