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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公布,并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中涉及到集体土地征收的一些新规值得广大农民朋友关注,也为今后其它地方的土地征收提供了借鉴。具体展开如下。
一、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价值要依据
评估结果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房屋价值认定需要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而集体土地征收领域并未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此次《实施办法》将评估程序引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当中,将促进农民因失地失房所获的补偿更加精细化、合理化、公平化。
《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应当评估原住宅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的,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宅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安置”。
可见,对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和货币补偿这两种补偿安置方式,应当评估原住宅的价值。同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屋评估工作涉及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取、评估报告送达、评估报告复核、鉴定等程序,每一步程序都与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应当牢牢把握住评估程序中的重要时间节点,全程参与并监督评估工作,确保自己的宅基地上房屋能评估出一个合理的价值来。
二、土地补偿费村委会最多留20%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根据农民各自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分配。也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将土地补偿费部分截留。此次《实施办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截留的土地补偿费规定为不超过20%,充分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补偿权益。
《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可见,对于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农民,土地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至多留用不超过20%,其余的都要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三、“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将按照
“征收”标准进行补偿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是具体怎样补偿并没有规定,导致在此种情形下收回土地、拆除房屋所获的补偿各地理解不一。
《实施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也就是说,此次《实施办法》中将“收回”和“征收”补偿进行了一致化处理,今后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需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将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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