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迁过程中经常出现强拆的现象,实践中一般都不是政府部门亲力亲为,而是由村委会、居委会、拆迁公司等第三方实施。河南濮阳的王先生就遭遇宅基地上房屋被居委会强拆的情况。此时他应该向谁主张权利提起诉讼呢?
房屋被居委会强拆维权起诉区政府
多年之前,王先生的父亲向河南濮阳某村村民购买了宅基地,并在该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将王先生户籍迁入村中。后因城中村改造,宅基地和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王先生认为补偿不合理,未与任何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20年7月,当地居委会组织人员将该房屋全部拆除。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先生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冠领律师接办案件,收集相关证据,仔细研读各项文件资料,发现负责组织实施本次拆迁工作的是当地区政府,遂将区政府起诉至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案后,于2021年4月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被告针锋相对法院判区政府违法
法庭上,被告区政府提出两点抗辩意见:
第一,原告王先生并不具有该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不是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被拆迁补偿人,拆迁改造名单中不包括原告,也没有对其财产的登记记录。因此,即便存在拆除的行政行为,原告也不是拆除行为的具体被实施方。
第二,居委会实施的拆除行为,是居委会基于集体利益考虑,在征得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自行进行的,区政府并未参与,区纪委也对此进行了定性。所以,即便原告在本次拆除中存在财产损失,也与区政府无关。
针对被告抗辩意见,冠领律师针锋相对地回击,指出:
第一,根据户口本和桩基转让协议书,证明原告系该村村民,应当享受村民平等待遇。而且被告提交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居委会证明也能够证明,对于外来购买宅基地户,虽然补偿标准、补偿方案不同,但也予以补偿。
第二,虽然是居委会实施的拆除行为,但应由区政府承担责任。根据市政府对区政府作出的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批复,载明批复对象为区政府,并确定改造项目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而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均已认定该征迁拆除行为应由区政府担责。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上述意见,同时认为被告区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是违法建筑,不具有强制拆除该房屋的职权,强拆行为缺少法律依据,遂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王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居委会实施强拆违法责任谁承担
通过王先生的案件我们可以看出,确定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大有学问,不能简单地以作出行为的主体来确定被告。特别在是大部分居委会、村委会经济实力有限的情况下,如果将其认定为实施违法强拆行为的主体,不仅对违法行政的打击力度大打折扣,后期赔偿也可能出现困难。所以,遇到居委会、村委会实施的违法强拆,被征收人最好还是请专业律师确定应该追责的行政机关。
撰稿:曾超超
编辑:赵森岱
审稿: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