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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房子被判违法,拒补偿?法院:履行职责

发布日期:2025/1/11 阅读量:4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件回放】


郑某系河南漯河市**区**镇**村村民,在该村有一处老宅基地,婚后育有两子,因家庭人口增加,村里又为其划分了一处宅基地。2013年郑某在新划分的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因经济困难,该处房屋建成后一直没有装修。2014年3月26日,**区相关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通告》,决定对**村**区域旧城改造项目占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郑某新建房屋在该项目的征收范围内,但拆迁房却不对该房屋按照正常宅基地进行补偿。因补偿标准过低,郑某未与拆迁方达成补偿协议。

2019年10月18日,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征收指挥部将郑某的新建房屋强制拆除,后郑某将**区相关部门诉至法院,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房屋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属于违章建筑,判决确认**区相关部门强制拆除郑某的房屋违法。郑某认为“有征收必须有补偿”,**区相关部门作为案涉房屋的征收主体,有义务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郑某向**区相关部门邮寄《请求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的申请书》,要求**区相关部门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

**区相关部门签收后,并未对郑某作出任何答复,也未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为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区相关部门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违法,并判令其限期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庭审中,**区相关部门答辩称,郑某所建违法建筑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其请求对违法建筑予以安置补偿不符合安置补偿政策,依法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区相关部门对郑某案涉房屋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郑某于2020年11月5日向**区相关部门邮寄《履行拆迁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区相关部门于次日签收后应当依法对郑某申请事项作出处理,但**区相关部门并未作出任何处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郑某请求**区相关部门限期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区相关部门应对郑某涉案房屋作出处理。郑某请求确认**区相关部门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违法的诉讼请求,应根据郑某的诉讼请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瀛台律师提醒】


“先补偿,后搬迁”作为在征收拆迁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关乎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如果房子被征收,未给予安置补偿,被征收人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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