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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1.临时建筑征收时的补偿原则
临时建筑适用适当补偿的原则。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因此,对于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由建设者在限期内拆除,在征收时不予补偿。按照《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拆除未到期限的临时建筑会给被征收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是鉴于临时建筑的特点,按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确定给予补偿。
(摘自杨晓玲主编:《房屋与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8月出版,第59页。)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也是合法建筑。因此,拆除未到期限的临时建筑,自然应当予以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旧《条例》规定的是“适当补偿”,而本《条例》则规定和合法建筑一样“给予补偿”。那么,它们之间的区别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哪一个规定更为合理呢?我们认为,本《条例》的规定意味着临时建筑和其他合法建筑一样,都要根据其各自的公平市场价值予以补偿。而在我国立法包括旧《条例》所规定的“适当补偿”,则往往意味着补偿可以由行政机关单方斟酌、裁量而定,甚至是象征性地予以补偿。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条例》关于未超出批准期限临时建筑的补偿更为合理,对被征收人也更为有利一些。实践中,对于未超出批准期限临时建筑的补偿标准,要结合其具体的剩余期限来确定其价值。
(摘自沈开举主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文解读与案例评点》,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出版,第189~190页)
3.征收期满的临时建筑的补偿认定
就目前的行政执法实践而言,行政机关审批临时建筑与非临时建筑的区分条件并不严格,一些地方批准临时建筑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将来征收不补偿。公民缴纳的土地使用费比土地出让金差不了多少,建设的房屋根本就是非临时性建筑。如果不加区分地对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将会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批准临时建筑的欲望,这样会严重侵犯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实践中有必要对超期临时建筑作适当的区分,如果符合非临时建筑条件,缴纳了适当的土地使用费,批准建设的建筑物符合非临时建筑要求,而行政机关违背当事人意愿依然给当事人核发临时建筑许可的,应当将该建筑视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而不应作为超期临时建筑处理。
(摘自江必新主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4月出版,第237页)
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转自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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