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胜诉故事】遇到强拆不要怕合法举证来维权

发布日期:2024/12/5 阅读量:6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李天明(化名)是河南省荥阳市某镇村民,在荥阳市某村拥有一套房屋。该房地理位置优越,房屋价值较高,李天明曾于1994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5年前后,荥阳市某镇行政部门按照要求对李天明所在村庄开展整村拆迁工作,李天明家的住宅在拆迁范围之内。截至2019年7月,该村大多数农户与征收方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予以搬迁。镇行政部门曾通知供电所采取停电等方式促使搬迁,但李天明等少数农户认为征收补偿标准不合法不合理,一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与家人在该房屋内继续生活。不料,到了2020年11月,大批拆迁人员、机械和车辆陆续到场,强行控制李天明及其家人的人身自由,并对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屋内物品被埋入废墟,室外树木也被损坏。李天明曾为此一并起诉镇行政部门及荥阳市行政部门。经中级法院审查,确认房屋由镇行政部门组织拆除。
  强拆行为给李天明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求助无门的李天明想到了李瑞丽律师,他曾旁听过李律师的开庭。基于这份信任,李天明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李瑞丽律师为其争取合法权益。
  庭审中,被告称原告所在村处于荥阳市宜居健康园区的核心区域,规划建设中的道路是园区主干道,由于该村未及时拆迁,导致道路只能分段辅修。2015年10月被告启动了整体拆迁工作,由于原告等少数住户对安置有较大要求,未能协商一致,耐心细致做工作也无效果。在不拆除将严重迟滞规划建设进展的情况下,被告出于对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的考虑,只能对原告的房屋予以拆除。
  面对被告的辩解,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原告提供了宅基证复印件、涉案房屋被拆除前后的视频资料、照片等证据证明被告强制拆除的事实,被告也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
  其次,关于拆除涉案房屋的法律或事实依据、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等,被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应当视为其没有证据。
  最后,被告在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作补偿、未作强制执行决定、未作催告、未保障行政行为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其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有关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
  综上,人民法院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荥阳市xx镇行政部门于2020年11月27日强制拆除原告李天明家宅院内房屋的行为违法。
  拿到胜诉判决后,李瑞丽律师说她接手的时候房屋已经被拆了,取证存在困难的问题。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李律师熬了多个通宵收集整理证据,最终经过多次调查取证和诉讼确定了强拆主体,进而通过后续的开庭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虽然过程曲折,但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就是作为一名律师的职责所在。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撰稿:刘力珮
  类型:B 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董振杰


湖南不动产法务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budongchanfawu)提供邵阳市不动产法务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