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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办理过户登记后未实际交付前毁损的 出卖人还需承担责任吗?

发布日期:2024/12/4 阅读量:7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房屋在办理过户登记后未实际交付前毁损的 出卖人还需承担责任吗?

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时常会出现房屋在买卖双方已经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后,但实际交付给买受人之前即发生毁损的情况。一般而言,如果能查清导致房屋毁损的原因,则该房屋的损失责任应当由毁损者承担,但如果房屋毁损责任无法查清,则只能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归责原则。以北京论法律师代理的案件为例,结合相关知识对房屋毁损责任的承担进行简要分析,希望对处理类似案件的当事人有所帮助。

简要案情:2018年5月10日,徐某将其所有的一套商品房出卖给李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徐某支付购房款70万元,徐某在收到购房款后30日内与李某共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同时约定,“在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的当日,徐某正式将房屋交给李某使用。”合同生效后,李某按时支付了购房款,徐某也按约定给李某办理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李某因故未在办理完过户登记的当日接收房屋。2018年6月30日晚,上述房屋因山洪被损毁。李某以徐某已无法交房,应当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

论法律师接受徐某委托后,分析确定了其作为出卖人不应对房屋的毁损承担责任的代理意见

首先,诉争的房屋已经转移归李某所有。

房屋不同于一般财产,而是一种特定的不动产,为更好地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其作出了特殊规定。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据此,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须经房屋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未经过户登记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即使房屋已经交付,但所有权依然属于卖方,当房屋此时发生毁损、灭失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风险仍由卖方承担。而本案中,徐某与李某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已经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果,即该房屋已经由徐某转移归李某所有。

    其次,房屋毁损的风险已转由李某承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归根结底与所有权相联系要判断所涉房屋毁损的风险损失由谁承担,实际上就是要判断风险发生时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即风险发生时,该房产归谁所有。我国《合同法》**百四十三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本案中,李某虽然尚未实际占有该房产,但双方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房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李某已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且房屋未实际交付是因李某自身原因未在约定时间办理交付所致,依法应由其承担房产的风险损失。相反,如果李某已支付了购房款并实际居住,但在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之前,该房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徐某,若此时发生房屋毁损的风险,其损失才归徐某承担。

最后,李某诉请徐某退还已付购房款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涉案房屋毁损风险由谁承担,也就是判断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的房屋在何种情况下视为交付。基于上述理由,徐某与李某既然已经办理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移转,且李某未在约定时间接收房屋,此时作为标的物的房屋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法应当由房屋的所有人李某承担。因此,作为房屋买受人的李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文章分类: 论法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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