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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看中了一套期房,签订了一份认购意向书,并支付了5千元的意向金,结果等开盘后,张先生被告知房被卖了。
因为当地房价上涨,开发商又把房子高价卖给别人,开发商愿意双倍赔偿张先生定金1万元,张先生不服,把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更多赔偿,那么开发商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王兴华律师表示:
我们在买一手房的时候,经常遇到张先生这样,在售楼处签订一份类似于认购意向书的材料,约定一些主要的买卖事宜,然后交一些定金,这个在法律上就是预约合同,与正式合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签订了预约合同之后,如果其一方没有签订正式合同,那就按照法律上的定金罚则处理,但是如果因为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是可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个责任是大于定金损失的,弥补赔偿对方的损失。
这个案件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张先生错失了购房机会,考虑到张先生的信贷利益损失非常大,开发商的过错程度比较高,最终判决开发商赔偿张先生10万元。
在此提醒大家,购买一手房的时候,不要因为开发商的地理优势,遇到问题之后就自认倒霉,积极维权才能得到应有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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